起诉离婚后一年多未见孩子当事人单独提起探望权之诉
起诉离婚后一年多未见孩子当事人能不能单独提起探望权之诉
案情简介:起诉离婚后一年多未见孩子
原告金某与被告刘某某于2007年3月28日在济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07年6月14日生育一男孩,取名金某某。原、被告因夫妻感情发生纠纷,金某于2013年1月24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刘某某离婚。2013年10月19日,本院作出(2013)济阳民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金某与刘某某离婚,金某与刘某某婚生子金某某随刘某某居住生活。
(2013)济阳民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认定,原告金某与金某某存在亲子关系。在本院作出(2013)济阳民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金某与刘某某离婚后,原告金某与被告刘某某因婚生子金某某的探望权问题发生纠纷,原告金某于2013年11月13日诉来本院,称截止原、被告离婚,原告已经一年时间没有见到儿子,在离婚诉讼中,原、被告对抚养探视进行过沟通,但未能达成一致。要求行使对的探望权。
法院判决:原告金某对婚生子金某某享有探望权,可在规定时间内探望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金某某系金某的亲生子,原告金某对享有探望的权利。现原告金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行使对的探望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院综合考虑原、被告的居住、生活条件,跟随刘某某生活的事实及现在的年龄等因素,认为原告金某行使对的探望权以一个月一次为宜。
律师说法:行使探望权注意事项有哪些
行使探望权有一些注意事项是大家必须了解的,比如:
1.法律规定的探望权主体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未成年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不是法定主体。因此,为满足他们的亲情需要,在协议行使探望权时不妨约定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接送孩子。
2.行使探望权,应以不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学习为前提。
3.离婚后,双方均有可能再另外组成新的家庭,因此,行使探望权,也应不影响对方的正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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