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征地补偿标准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及拆迁安置补偿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银川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10年5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银川市人民政府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银川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集体土地征收管理,保障各项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及房屋拆迁的安置补偿,适用本办法。
国家、自治区在本市实施的重点建设项目征地补偿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局是我市集体土地征收及安置补偿的主管部门,下设征地拆迁审核办公室,负责对市辖区范围内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本辖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的具体工作。
市发改委、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公安局、规划局、水务局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各项工作。
第二章征收集体土地补偿
第四条征收集体农用地的补偿费,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实施宁夏回族自治区县(市、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按照被征收集体农用地所在区片相应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具体详见附表1)。
第五条征收农用地的补偿费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三年过渡期生活补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住房分摊安置补助费。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执行。
三年过渡期生活补助费根据实际征收农民农用地面积(不含未利用地、湖地),按照每亩每年500元的标准由辖区人民政府按年度发放。
已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指在市辖区范围内自2010年1月1日以后,因征收土地全部失地或人均耕地面积低于0.5亩并已办理农转非户口手续,年满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自愿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市财政按照平均每亩1300元的标准支付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参保人员不予补助。个人缴费部分,由参保人员按照国家、自治区、银川市有关规定进行缴费。
住房分摊安置补助费,指被拆迁房屋采取实物补偿(以房还房)的,返还房屋成本价和货币补偿之间差价,平均每亩分摊20300元,但未承包给农民的集体土地除外。
第六条在征地拆迁中,征收集体农用地的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一)在绕城高速公路以内,被征地拆迁农民的住房实行实物补偿(以房还房),在征收集体农用地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过渡期综合补助费直接以货币方式支付。已征地农转非人员自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市财政承担部分直接从市财政划入个人账户,不直接兑付给个人。住房分摊安置补助费在安置住房时已计入在房屋安置成本中,不直接兑付给个人。
(二)在绕城高速公路以外征收集体农用地(包括集体建设用地)时,以货币方式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第七条在征地拆迁中,征收绕城高速公路以内集体建设用地时,被征地拆迁农民的住房实行实物补偿(以房还房),集体建设用地不予补偿。
第八条征收集体鱼池每亩补偿10000元,征收集体湖地每亩补偿5000元,征收集体其它未利用地每亩补偿3000元。
第九条实施线性工程(公路、铁路、沟渠等)时的土地征收,按红线内的征收土地总面积的3%计算边角地,计入征地补偿费。
第十条征收土地过程中需恢复、改建农田水利设施的工作,由权属单位或辖区政府提出方案,市水务局审核、指导、监督实施。资金纳入征地补偿总成本中。
第三章拆迁房屋补偿安置
第十一条拆迁农民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面积以2003年航空影像图或卫星影像图测量的面积为准。
第十二条绕城高速公路以内,被征地拆迁农民的住房采取实物补偿方式安置,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只对2003年1月1日以前一处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或2003年1月1日以后依法取得的一处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采取实物补偿,不考虑装修标准;对2003年1月1日以前其他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按照本办法附表2的标准予以货币补偿。
凡2003年1月1日以后未经批准,违法违章建造的房屋和其他建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三条拆迁安置房屋面积按被拆迁人口计算。被拆迁安置人口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分配了承包地且户籍在被拆迁村队的人员或征地拆迁时已出生并持有计生部门核发准生证的人员(必须是户主直系亲属);
(二)原户口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现役士兵;
(三)原户口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在校大中专学生;
(四)原户口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正在服刑或劳动教养的人员。
第十四条根据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被拆迁房屋安置面积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被拆迁房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大于40平方米,按每人40平方米进行住房安置,安置后剩余房屋按附表2进行货币补偿。
(二)被拆迁房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40平方米,按人均40平方米予以安置。2003年1月1日以后依法建造的房屋不予补偿。
(三)按人均40平方米计算后安置面积不足一套住房的,安置房屋面积按不超过60平方米的户型予以安置,其差额部分面积由安置户(五保户、烈属、丧失劳动力的残疾人员除外)按每平方米1000元购买。
(四)给予住房安置的,原农民住房的附属设施(含室内装修及其它附属设施如围墙、地坪、水井、门楼、厕所等)不再进行补偿。
(五)因户型设计超出应安置面积的部分,由安置户按市场价购买。
第十五条绕城高速公路以外农民宅基地上建造的住房只给予货币补偿,由各辖区政府另行给被拆迁农民统一划定宅基地建设住房,被拆迁农民新建住房每人按40平方米给予补助,每平方米补助500元。
第十六条拆迁空挂户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按以下规定执行。
空挂户是指户口已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但没有承包土地的人员。
空挂户2003年以前建造的房屋,40平方米以内的,按500元/平方米予以补偿;40平方米以外的按100元/平方米予以补偿,不进行房屋安置。
空挂户2003年1月1日以后建造的房屋一律不予补偿。
第四章地上其它附着物补偿
第十七条被征收土地时,地上其它附着物按以下标准进行货币补偿:
(一)特殊结构房屋如厂房、钢屋架棚、库房等可参照本办法附表二执行。
(二)大地树木、青苗补偿标准按照附表3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三)养殖小区、清真寺等寺院、坟、地窖的补偿按照附表4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四)温棚、温棚作物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按照附表5、表6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但温棚建筑面积平均每亩超出300平方米的部分不予补偿。
(五)湖地、鱼塘除土地补偿费外,看护房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含清塘费)按照每亩2000元进行补偿。
第十八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
(一)自2003年1月1日以后,在市辖三区范围内,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二)到期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
(三)自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在被征收的土地上私自取土,按实际取土量和土方市场价核算费用,从征地补偿费中扣除。在被征收的土地上积土的,土方不予补偿;
(四)自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在被征收的土地上抢栽抢种的农作物及树木。
第五章其它
第十九条被征地农民拆迁房屋采取实物补偿的,在安置住房没有交付前,拆迁人给被拆迁人家庭常住人口每人每月支付120元的过渡期租房补助费。
拆迁农民住房的,拆迁人按被拆迁户家庭常住人口每人200元的标准一次性支付搬家补助费。
拆迁农民住房的,在规定的时间内拆迁的拆迁户经认定后按3000元/户予以奖励。未按期搬迁的不予发放奖金。
第二十条农民使用的土地被全部征收后,按银川市国土资源局核准的安置人口每人可按成本价购买5平方米的营业房或者20平方米出租公寓,用于解决以后的就业和生活问题。
第二十一条按照本办法规定已支付补偿费或进行安置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建设施工。对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被征收的土地,拒不交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原《银川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银政发[2006]34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施行前已依法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的,按原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附表:
1.银川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汇总表
2.房屋补偿标准
3.大地树木、青苗补偿标准
4.养殖小区、清真寺和坟补偿标准
5.温棚和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6.蔬菜、花卉、温棚果树等补偿标准
附表1:银川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汇总表
区片编号 | 区片范围 | 征地区片价(万元/亩) | 政府投入的其他费用 | 实际征地区片价(万元/亩) | 说明 | |||
住宅安置分摊安置补助费(万元/亩) | 过渡期补偿费 | 养老保险费(万元/亩) | 小计 | |||||
(万元/亩) | (万元/亩) | |||||||
丽景街以东,兴庆区北塔东路以南,友爱中心路以西,银古路办事处友爱村村界以北范围内高台寺村、满春村、友爱村 | ||||||||
丽景街以东,春晖巷以南,友爱中心路以西,北塔路以北范围内的八里桥村、满春村 | ||||||||
丽景街以东,解放东街以南,大新渠以西,六盘山路以北范围内友爱村、大新村 | ||||||||
丽景街以东,南环高速路以北,石中高速公路以西,贺兰山路以南(除1、2区片外)的塔桥村、八里桥村、新水桥村、大新村、上前城村 | ||||||||
包兰铁路以东,长城中路以南,宝湖路以北,艾伊河以西盈南村、砖渠村、双渠口村 | ||||||||
包兰铁路以东,宝湖路以南,艾伊河以西,南环高速公路以北魏家桥村、盈南村、砖渠村、双渠口村、五里台村、高桥村 | ||||||||
沈阳路以南,唐*渠以西,贺兰山路以北平伏桥村、景湖村、银丰村、盈北村(不含顾家桥村) | ||||||||
北环高速路以南,唐*渠以西,沈阳路以北联丰村、新丰村、新联村、西新村、西湖村、平伏桥村、顾家桥村、芦花村、三闸村、同庄村 | ||||||||
市区绕城高速以外区域 |
附表2:房屋补偿标准
房屋类别 | 等级 | 价格(元/㎡) | 主要条件 |
砖混结构 | 一等 | 80cm毛石基础以上,有抗震柱上下全梁,铝合金门窗及玻璃完整,内外抹灰较好,瓷砖地面,水电暖齐全,面南住房,有1:1采光 | |
二等 | 60cm毛石基础以上,有上下全梁,铝合金门窗及玻璃齐全,一般内外墙抹灰,水泥地面,水电暖齐全,面南住房,有1:1采光或彩钢玻璃板 | ||
三等 | 无毛石基础,无全梁,门窗及玻璃不全,内外墙抹灰不全,水电不全 | ||
砖木结构 | 一等 | 60cm毛石基础,铝合金门窗及玻璃齐全,较好内外墙抹灰,瓷砖地面,水电齐全 | |
二等 | 60cm毛石基础,钢门窗及玻璃齐全,一般内外墙抹灰,水泥地面,水电齐全 | ||
三等 | 无毛石基础,门窗玻璃不全,一般内外墙抹灰,毛石地面,无水电 | ||
土木结构 | 毛石基础,一般门窗及玻璃齐全,一般内外墙抹灰,水泥地面,水电齐全(老房屋) | ||
简易结构 | 毛石基础,一般门窗及玻璃齐全,一般内外墙抹灰,砖地面(老房屋) |
附表3:大地树木、青苗补偿标准
类别 | 单位 | 规格 | 标准 | |||
杂树 | 棵(零星) | 胸径 | 2㎝以下 | 0.30元 | ||
1.50元 | ||||||
5.00元 | ||||||
7.00元 | ||||||
10.00元 | ||||||
20cm以上 | 15.00元 | |||||
苗圃(亩) | 胸径3cm | 3500元 | ||||
胸径2cm | 3000元 | |||||
胸径不足2cm | 2000元 | |||||
果树 | 亩(成活率低于80%的按成活率的百分比赔付) | 挂果(盛果期)五年以上 | 苹果、梨 | 7000元 | ||
浆果类、干果类 | 6000元 | |||||
其它杂果类 | 5000元 | |||||
未挂果(初果期)三年以上 | 苹果、梨 | 4000元 | ||||
浆果类、干果类 | 3000元 | |||||
其它杂果类 | 2000元 | |||||
未挂果(当年栽植) | 苹果、梨 | 1000元 | ||||
浆果类、干果类 | ||||||
其它杂果类 | ||||||
未挂果(2年生以上) | 苹果、梨 | 2000元 | ||||
浆果类、干果类 | ||||||
其它杂果类 | ||||||
苗圃(未按合理株距、行距种植) | 1500元 | |||||
零星果树 | 棵 | 挂果 | 苹果、梨 | 50-80元 | ||
浆果类、干果类 | ||||||
其它杂果类 | ||||||
未挂果 | 苹果、梨 | 50元 | ||||
浆果类、干果类 | ||||||
其它杂果类 | ||||||
松树 | 亩(成活率低于80%的按成活率的百分比赔付) | 100cm高以上 | 6000元 | |||
80cm高 | 5000元 | |||||
50cm高 | 4000元 | |||||
50cm以下 | 3000元 | |||||
青苗补偿费 | 亩 | 一般作物 | 600元 | |||
多年生作物 | 1000元 | |||||
备注 | 浆果类果树指葡萄、枸杞、樱桃等。干果类果树指核桃、枣树等。其它杂果类果树指桃、杏、李等。一般作物指粮食作物。多年生作物指苜蓿等。 | |||||
? | ? | ? | ? | ? | ? | ? |
附表4:养殖小区、清真寺和坟补偿标准
类别 | 单位 | 规格 | 补偿标(元) | 备注 | |
养殖小区 | 户 | 2亩以下 | |||
户 | 2亩以上 | 以实测数据补偿 | |||
清真寺 | 大殿 | 300平方米以下(含300平方米) | 土地采取等面积置换原则予以补偿,土地权属性质不变。若置换的土地超出原址用地的,超面积部分由寺院管委会按市场价购买。 | ||
300平方米至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 | |||||
500平方米以上 | |||||
厢房 | 平方米 | 根据结构,参照表二房屋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 |||
过渡期综合补助费 | 平方米 | 6元/平方米 | 按18个月发放 | ||
搬迁补助费 | 平方米 | 6元/平方米 | 一次性发放 | ||
坟 | 坟墓 | 座 | |||
回民坟 | 亩 | 成片且界限分明的坟 | |||
地窖 | 平方米 | 灰沙砌砖 |
附表5:温棚和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类别 | 单位 | 规格 | 补偿标(元) | ||
围墙 | 砖墙 | 延长米 | 24厘米 | 1.8米以上 | |
砖墙 | 延长米 | 1.8米以下 | |||
砖墙 | 延长米 | 12厘米 | 1.8米以上 | ||
砖墙 | 延长米 | 1.8米以下 | |||
钢化围墙 | 延长米 | ||||
土围墙 | 延长米 | 1.5米以上,1.5米以下不补 | |||
畜圈棚 | 平方米 | 三面墙体 | 一等 | ||
二等 | |||||
三等 | |||||
延长米 | 无棚的按围墙补偿 | ||||
厕所 | 砖混厕所 | 平方米 | 毛石基础,灰沙砌砖,楼板屋顶 | ||
砖木厕所 | 平方米 | 灰沙砌砖,木草屋顶 | |||
简易厕所 | 平方米 | 庄点内旱厕 | |||
水井 | 机井 | 眼 | |||
压水井 | 眼 | ||||
温棚 | 全钢架硬顶砖墙包炉渣二代温棚 | 平方米 | |||
全钢硬顶土墙二代温棚 | 平方米 | ||||
钢架软顶一代温棚 | 平方米 | ||||
无钢架半边温棚、空心棚 | 平方米 | ||||
凡温棚无后室面和钢架或竹竿的,均按围墙赔付,无棚膜的按各项的80%赔付,只有后室面的按每间(3米)150赔付 | |||||
地坪 | 水泥 | 平方米 | 一等 | 16公分以上地坪 | |
二等 | 16公分以下地坪 | ||||
门楼 | 砖混 | 座 | |||
砖木 | 座 | ||||
电杆 | 水泥电杆 | 根 | 8米以上 | ||
水泥电杆 | 根 | 4米以上,8米以下 | |||
木电杆 | 根 | ||||
单独立户三相电 | 户 | ||||
电话 | 部 | 工料费 | 现市价 | ||
有线电视 | 台 | 初装费 | 现市价 |
附表6:蔬菜、花卉、温棚果树等补偿标准
类别 | 单位 | 规格标准 | 备注 | ||
挂果蔬菜 | 亩 | 棚内 | 西红柿、辣椒、茄子、梅豆、黄瓜、等 | ||
大地 | |||||
绿叶菜 | 亩 | 棚内 | 白菜、油菜、莲花菜、等 | ||
大地 | |||||
蓄根菜 | 亩 | 棚内 | 韭菜、芹菜 | ||
大地 | |||||
其它 | 亩 | 棚内 | 土豆、萝卜等 | ||
大地 | |||||
无论套种集中作物只认一种 | |||||
观赏树 | 亩 | 2500元 | 移栽费 | ||
温棚果树(名优特新) | 亩 | 幼树 | 2000元 | 移栽费 | |
亩 | 初果 | 4000元 | 移栽费加一季损失 | ||
亩 | (3年内) | ||||
亩 | 盛果 | 6000元 | 移栽费加一季损失 | ||
亩 | (3年以上) | ||||
备注 | 大棚果菜类指西红柿、茄子、西瓜、香瓜、草莓、黄瓜等。叶菜类指白菜、油菜、茼蒿、油麦菜、韭菜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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