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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监管什么意思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我国人身保险监管

人身保险监管体系是一个包括监督者、管理者、被监督管理者及其相互作用的完整的、动态的体系。我国的人身保险监特目前仍处于起步阶段,1998年11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成立,标志着我国保险监廿工作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逐渐开放和人身保险业日益成长过程中新间题的不断出现,能否对人身保险业进行有效的监管,不仅关系到民族人身保险业的兴衰成败,而且关系到整个国民经济稳定和发展的大局。

对于处于发育阶段的我国人身保险业而言,找国的人身保险监管尚处于摸索阶段。目前我国的保险监管仍属于全面监管,即在这神监管方式下,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活动的各个环节进行全面监管,其监管重点在于对市场行为的监管,包括对市场准入的限制,对保险费率和保险条款的监管,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等,当然也涉及对偿付能力的监管。回顾我国保险监管的发展厉史,全面监管式的实施有其特定的背景。

但随着我国保险业的不断发展,这种对保险业的全面监管模式也呈现了种种不足,在某些方面已开始阻碍我国保险业的发展,需要改革。从保险监管目标的角度看保护坡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是保险监管的重要目标,而要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最根木就是要保证保险公司其有充足的偿付能力,保证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能获取及时的保险赔偿或给付。偿付能力的监管已逐渐成为世界各国保险监管的核心。

我国现阶段的人身保险监管虽然以市场行为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并重为原则,主要精力仍然集中在市场行为的合规性监管方面,这主要是因为市场不规范竞争对保险监管部门牵制过多,以及保险监管部门受自身的人员素质、监管技术和监管手段的限制。在这种全面监管模式下,我国的人身保险监管虽然也着眼于偿付能力的监管,但水平还很低下。这主要体现以下几个方面:力额度为实际资产减去实际负债的差额。

其中实际资产的种类及其认可比率由中国保监会规定。这种规定似乎既规定了偿付能力额度的总领又规定了偿付能力的质址。但是,迄今为止还没有见到任何有关于实际资产的种类及其认可比率的文件。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不能只考虑总额,还必须考虑资产的风险。如何度址各种资产的风险度如何规定实际资产的认可比率,是我国保险监管机构需要解决的问题。

最低偿付能力的计算过于粗略和简单

虽然我国《保险法》对人寿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做出了规定,但最低偿付能力标准的计算只考虑了人寿保险公司的实际负债,而没有考虑影响偿付能力的其他因素如币种匹配问题和偶然年度巨灾等对指标的影响,这影响了偿付能力标准的科学性和准确性,既不利于保险监管部门进行监管,也不利于人寿保险公司的资金运作和营运安全。

在偿付能力监管中,我国缺乏科学的指标休系和预警系统

实行偿付能力监管,要求建立一整套监测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动态指标体系和预警系统,并且要求保险公司提供的基础数据具有真实性和完整性,而目前我国在这方面的研究还远远没有跟上。

(4)我国的保险梢算基本是一片空白,尚未形成系统的精算师监管制度。另外,在当前的监管模式下、人寿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标准为保费规模,这不仅容易导致各种虚增保费等违规行为,也使新公司的资本金闲置,造成资源浪费。

人身安全是我们每一个人都最关注的问题,自己的健康安全才是最重要的,所以在我们国家有对于自己人身的一种保险监管制度的存在,以上就是法律援助中心小编为大家在网上找到的相关知识了,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了解相关知识留在有需要的时候能够为自己或者他人减少一些负担与担心。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在本网进行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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