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暴立法:同居关系或前配偶关系亦保护
3月11日上午,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警方接报,某小区18栋301房传来男孩被打后的惨叫声,警察赶到后破门而入。呈现在警察面前的一幕令人震惊:一名11岁的男孩倒在血泊中。警察随即将正拿刀子准备自杀的邓某带走。
这一人伦惨剧发生后,立即引起社会震惊。
记者从邓某邻居的口中了解到,邓某经常打孩子,而且每次下手都很重,小男孩曾经多次发出撕心裂肺的惨叫。这种情况持续了好几年,邻居们曾几次请小区保安出面干预。
据邻居们介绍,小男孩由于经常挨父亲的打,显得十分胆怯、沉默,上学放学也从来不与人打招呼。
小区保安向记者透露,邓某由于近年来生意做得不顺,一直比较压抑,就常拿孩子出气。“动不动就打孩子,而且每次都出手很重。”
这一惨案立即引起了广东省妇联的关注,广东省妇联主席温兰子紧急约见妇联权益部、儿童部相关负责人,呼吁社会各方伸手,保护救助被虐待的儿童。
“孩子并非私人财产,即使父母,也没有打骂孩子的权力。”广东省妇联儿童部焦亚琼伤感地说,对儿童的暴力行为较对妇女施暴更隐蔽,他们弱小到没有能力保护自己。焦亚琼认为,首先要树立父母的现代儿童观,消除“孩子是自己生的,要打要骂是随自己便”的陈旧观念。对身处家庭暴力中的孩子,要推动多部门联合出台保护机制,才能帮助受虐儿童走出暴力。
温兰子悲愤之余,更关注正被家暴侵害着的孩子们。“尽管孩子受到家庭暴力的问题,目前还不可能像西方一些国家那样得到有效遏制,但我们还是要呼唤家长的良知:不能虐待孩子!”
记者了解到,像这样的人伦惨剧在全国各地时有发生,孩子被父母暴力致伤亡的情况屡见不鲜。那么,就没有法律手段解决这一社会难题吗?
中山大学社会学与社会工作系裴渝新博士认为,目前我国关于家庭暴力方面的法律法规很不完善,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标准,外界一般很难介入。“人们的观念暂时也跟不上,认为家庭暴力是别人的私事,外人不好插手。”裴博士说,法律的不完善和人们观念的陈旧,直接导致了家庭暴力的不断发生。“这样的后果就是,只有当家庭惨剧发生之后,外界才能介入,但已于事无补了。”
广东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杨爱斌今日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家庭暴力,只有造成了严重后果,构成了伤害罪的标准才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但到什么程度才算严重后果?许多家长暴打孩子,就算邻居报了警,警察来了也最多只能对家长批评教育一番又走了。因为,许多情况下,都没有达到法定的‘情况严重’的程度。但一旦达到‘情况严重’,孩子受到的伤害就无法挽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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