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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分手,女方能主张“青春损失费”吗?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2001年,23岁的梅某认识了大她17岁的有妇之夫胡某,不久后两人同居。同居期间,胡某一直声称正在与其妻廖某协商离婚,待离婚后会立即与梅某结婚。三年后,经过遥遥无期的等待,心理越来越失衡的梅某决定与胡某分手并要求胡某支付“青春损失费”10万元。胡某同意分手但不同意支付“青春损失费”,于是梅某一纸诉状将胡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青春损失费”10万元。

现实生活中,“青春损失费”的纠纷在男女双方解除同居关系时经常发生。然而,“青春损失费”只是通俗的说法,并非一个法律概念。由于同居关系不是法律保护的关系,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来支持,所以,在解除同居关系的过程中,“青春损失费”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很多法院甚至会以主张“青春损失费”违反公序良俗而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虽然“青春损失费”不受法律保护,但是如果另一方自愿支付这笔费用,且不损害其他人的利益,则无论这笔自愿支付的费用是称为“青春损失费”还是“分手补偿费”法律都不禁止。而且如果自愿支付方已经支付了,也不能以“青春损失费”不受法律保护为由要求接受方返还。

然而,在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下,“青春补偿费”即使已经支付了,如果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那么支付方的配偶是有权起诉请求“第三者”予以返还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结合本案,梅某明知胡某有配偶,且与胡某同居生活,在分手时要求胡某支付“青春损失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而且即使胡某支付了这笔“青春损失费”,其合法妻子廖某也可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以上就是法律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青春损失费的知识,如果您还有更多的疑问,可以咨询在线律师咨询网专业律师,或者直接委托在线律师咨询网律师帮您摆脱法律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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