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财产如何分割处理
1、原、被告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形成同居关系。同居关系,是指一男一女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原、被告按照当地农村风俗,经媒人介绍认识,交付一定婚约财产后,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之相关规定,本案当事人共同生活期间形成同居关系。
2、同居期间的财产处理。我国《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8条规定,分割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第11条规定,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第12条规定,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综上所述:同居期间的财产处理方法如下
第一,如果同居双方能就共同财产的分割达成协议,则按双方的协议处理;
第二,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由法院依法分割;
第三,双方的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均等分割,但要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照顾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和无过错方的利益;
第四,双方同居期间为共同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一般按双方的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第五,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重病未治愈的,法院可判决其多分财产或由另一方给予适当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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