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征地补偿标准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实施,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昨日向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实施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的通知》,该标准从昨日起实施。标准将全省地区划分为十类,并根据用地性质再区分为耕地、园地、林地、养殖水面,其中,一类地区的养殖水面征地补偿保护标准最高,达到103.28万元/公顷。
省国土资源厅要求各地严格执行该标准,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可及时向省国土资源厅反映,以便根据各地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适时对该标准进行调整。
单位:万元/公顷
地区类别耕地园地林地养殖水面
一类99.4576.5030.60103.28
二类76.0558.5023.4078.98
三类64.3549.5019.8066.83
四类58.5045.0018.0060.75
五类46.8036.0014.4048.60
六类42.9033.0013.2044.55
七类39.0030.0012.0040.50
八类33.1525.5010.2034.43
九类27.3021.008.4028.35
十类23.4018.007.2024.30
《标准》与《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地区分类表》(以下简称《分类表》)同时使用。征收集体其它土地的补偿标准按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标准将全省地区划分为十类,并根据用地性质再区分为耕地、园地、林地、养殖水面,其中,一类地区的养殖水面征地补偿保护标准最高,达到103.28万元/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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