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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财产该怎样分割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今年53岁的黄-斌与小自己2岁的罗*媛于1980年结婚。黄说,为了规避福利分房政策,两夫妻在1998年于青羊法院协议离婚。离婚时并未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离婚后双方也一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2003年初,罗*媛为购买单位的集资房,她从银行支取了黄-斌名下的定期存款15万元。2008年,黄-斌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自己拥有该集资房50%的产权,但法院没有认定罗*媛在同居期间从银行支取黄-斌的15万元存款是用于缴纳购房集资款。黄-斌将前妻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她返还在同居期间支取自己的定期存款15万元及利息。罗*媛承认,双方在离婚时未对各自名下的财产进行分割。但她表示,黄-斌名下的定期存款15万元属原、被告共同财产。

法官说,2006年房屋发生纠纷时,黄-斌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但在去年7月才向法院提起诉讼,已超过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二年诉讼时效期间。对黄-斌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了驳回。承办法官解释,同居的双方因不存在婚姻关系这一事实基础,同居关系中双方的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不能直接认定属于双方共有,只有另一方在举证证实其与对方有共同的投入并经营,共同创造形成该财产的情形下,才能主张分割共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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