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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情侣分手共同房产归谁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有这样一对情侣,同居期间两人共同买房,首付款是两人多年的积蓄。可是,一方变心导致两人分手,于是,房子成了一件棘手的东西——

热恋情侣共筑爱巢

舒心和许-辉在大学期间就是一对恋人。2000年大学毕业后,两人说服父母,双双来到深圳。不久,外语专业毕业的舒心被一家外企聘为翻译,许-辉则顺利进入某品牌电脑公司做售前工作。刚刚在深圳站住脚,他们以每月2000元租住了一套房屋,开始了他们的甜蜜生活。

经过三年多的打拼,“小两口”的事业和生活已经步入了正轨。他们感情稳定,已经得到了双方父母的默许,而且这个时候,他们已有了将近10万元的存款,于是,“小两口”考虑筑建“爱巢”了。

2003年底,他们在罗湖区看中了一套商品房,两人商量后决定,用共同的储蓄10万元支付商品房的首付,为将来结婚做打算。

正在办理购房手续期间,许-辉因工作需要,被公司派往上海分公司出差,时间为一个月。舒心按照许-辉的嘱咐,独自一人办理好了所有的购房手续,用共同的10万元储蓄款支付了首付。

变心情郎卖房被拒

天有不测风云。买好了房子等待爱人归来的舒心怎么也没有想到,就在这个时候,许-辉却发生了变化——他正在上海和另外一个女孩子谈情说爱。

原来在出差期间,许-辉结识了分公司的同事小蒙。在短暂的交往后,两人彼此产生好感。起初,许-辉觉得对不起舒心,还对小蒙的追求一再躲闪,但一心喜欢许-辉的小蒙攻势越来越猛,许-辉“招架”不住了,渐渐地对舒心冷淡起来。舒心感觉到不对劲,却只能通过电话询问,结果只能是闹别扭,磨擦越来越多。两人终于到了分手的地步。

许-辉在上海与小蒙公开了情侣身份,并决定与舒心分手。痛苦的舒心见覆水难收,便答应了许-辉的要求。既然已经与舒心分手,许-辉在深圳再没有什么留恋的,遂向**总公司提出申请,调入上海分公司,并要求舒心出售两人在深圳合买的房子折现,以便到上海另筑爱巢。

证据不足判给女方

虽然同意分手,但许-辉提出变卖房产的要求遭到舒心的拒绝。

许-辉找机会回到深圳,趁舒心不注意,他偷偷地拿走了购房合同,打算到中介公司委托出售。但这时,他才知道情况不妙——由于所有购房合同书上写的全是舒心的名字,所以,没有一家中介公司愿意受理他的出售要求。

10万元的房款里明明有一大半钱是自己的,凭什么拿不到手?无奈之下,许-辉只好上诉法庭。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法院认为,虽然原告许-辉称,与被告舒心购买的房产首付10万元为两人共同储蓄,但由于所有购房合同上均白纸黑字地写着舒心的名字,而且许-辉又难以拿出有力的证据,来证明房子是他和前女友共同的积蓄所购买,

因此法院最终判决,房产归舒心一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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