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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名义同居又与他人结婚构成重婚吗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以夫妻名义同居是否合法

内容:

1994年5月1号,22岁的王某和青梅竹马的刘某在农村老家举行了隆重的结婚仪式,但没有办理结婚手续。结婚后他们便来到王某父亲居住的城市做起了小生意。一年后,王某的父亲因病去世,老人所有的两套住房平别给了王某兄弟两人。继承房子之后王某夫妻俩花了3万多元钱对房子进行重新装修,之后的9年,他们和儿子一家三口一直居住在这里、生活的还是挺幸福的。可随着时光的推移,王某和妻子刘某分别有了外遇,感情破裂,决定协议离婚。妻子刘某在协议中提出了三个条件:“1、儿子由王某抚养,2、做生意挣的家产各分一半。3、房子由丈夫王某和儿子居住,但是房产作价给自己一半”。王某对于前两条都没有异议,但是对刘某要求分一半房产的要求,坚决不同意。双方因房产分割问题争执不下,于是,今年4月王某到法院起诉离婚。

问题:刘某能不能分得房产的一半?你的观点是什么?

答案是:不能。但是,刘某可以得到一定装修费用的补偿。

注意几个方面的问题:1、王某和刘某的婚姻属不属于合法婚姻?2、他们居住的那套房子属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3、房子最终应该怎样处分?为什么?

律师点评:

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应考虑的问题,是王某和刘某之间是否是法律承认的夫妻关系。二人在老家举行了婚礼,也就是说对外人而讲二人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这个无须特别说明。但是,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根据这条规定可以看的出来,二人的关系没有被国家机关确立为夫妻关系。那么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是不是作为事实婚姻对待呢?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解释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理》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理》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也就是说,1994年2月1日以后结婚,而没有领取结婚证,起诉到法院后仍没有办理补办登记,法院的处理是解除双方的同居关系。本案中,王某和刘某是1994年5月1日结婚,正是在94年2月1日之后,因此,其二人的关系也不属人民法院处理这类案件的事实婚姻。所以,对于王某继承父母的房产不能根据婚姻法共同财产的规定进行分割。

但是在这个案件中,刘某应得到对该处房产装修的补偿。王某、刘某二人在装修房屋时,出资三万元进行装修,该出资应作为共同共有的财产进行分割。因为该出资是二人共同经营作生意所得,应当作为共同共有的财产分给刘某一半。

另外,即便双方形成法律规定的事实婚姻,刘某认为该处房产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说法也是错误的,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属夫妻共同所有,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而《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继承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属夫妻一方的财产。”。在这个案件中,王某父母去世前有遗嘱,遗嘱明确该处房产只归王某所有,因此,王某和刘某之间即便是法律确立的夫妻关系,王某继承父母的遗产也只能归夫妻个人所有,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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