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三年分手女方可不可以索要补偿费
各自离婚的李某和辛某惺惺相惜,开始了同居生活,但二人在同居三年后终因感情不和闹起了分手,同时也为一万元的“补偿费”打起了官司。日前,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认定原、被告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成立,判决驳回了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2002年,在一次同学聚会时,已经离异的李某遇到了20多年不见的初中同学辛某,闲聊中得知辛某也是离婚后独自生活。当辛某提出二人共同生活时,李某没有表示反对。不久,李某就搬到了辛某所有的住房开始了同居生活。
同居后的前两年,双方倒也相安无事,经济上除他们自己开销外,各自承担着原配婚生子女的抚养费。可随着双方子女先后上了中学,子女抚育的负担越来越大,他们的生活开始紧张起来,孩子频频上门要钱、原配要求为孩子追加抚育费,他们同居的秘密也不断地被披露,同居时的温馨与宁静已被打破,双方常常借故争吵。到2005年6月,同居关系再也维持不下去了,二人决定散伙。但女方李某觉得吃亏,与人同居三年,不但什么也没得到,还花掉了同居时随身带去的1万多元钱。为此,李某要求男方辛某给点补偿。双方经过多次协商,辛某同意补偿1万元。但辛某当时手头没有钱,便出具了一个欠条。同居关系解除后,辛某一直未能给付这1万元补偿。为此,李某便向法院起诉,要求辛某支付补偿费。
在案件庭审中,双方也都承认这1万多元钱确实是在共同生活中花掉了,确实不存在谁欠谁钱的事。
法院认为,所谓的欠款实际为两人同居生活的共同消费,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成立。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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