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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与他人同居,丈夫能不能获得精神赔偿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案例一】

家住广南县董堡乡牡露村民委员会某村的陆某与男子何某于1993年农历三月举行婚礼,同年10月,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证结婚。然而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矛盾,2005年12月陆某负气离家外出,之后与别人同居,至今已有四年。近日,陆某一纸诉状告到法庭,要求法院判二人离婚。

文山州广南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陆某于2005年底离家并与他人同居,现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陆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陆某作为妻子,未尽夫妻之间相互忠实的义务,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造成丈夫精神上的痛苦和内心的创伤,应承担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遂于近日作出判决:陆某赔偿丈夫精神抚慰金人民币3000元。

【案例二】

陈某与丈夫彭某在2010年5月办理了结婚登记,2010年10月生育一名男孩。2014年6月,二人为经济问题发生争吵并分居,陈某于2015年4月第一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判决,不予离婚。2017年3月,陈某再一次向法院起诉与彭某离婚。

在庭审中,彭某表示愿意离婚,但他提出陈某在分居期间与他人同居且已怀孕(现已生育小孩),要求陈某赔偿他的精神损失费3万元。法官认定,根据《婚姻法》规定,酌情认定由陈某给予彭某离婚损害赔偿款3万元。

【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综上所述,如果因为妻子与他人同居而离婚的,在丈夫无过错的情况下,是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以上就是在线律师咨询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相关知识介绍,如果您还有其他关于离婚损害赔偿方面的疑问,欢迎咨询在线律师咨询网专业离婚律师。

TAG标签: 关系 损害赔偿 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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