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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自愿同居犯法吗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不自愿同居犯法吗

不自愿同居属于带有强迫性的观念,男女未结婚的情况下,一方强迫另一方同居的,是属于非法的行为,如果是通过暴力、强迫等的方式让对方同居的,可能会构成非法拘禁罪,会承担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非法同居关系的认定

(1)何为非法同居关系,其一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有配偶未办理结婚登记,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其二是指男女双方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不符合事实婚姻的法定条件的两性结合

(2)何为事实婚姻,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虽未进行婚姻登记,但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并且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事实婚姻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欠缺形式要件。②符合婚姻的实质条件,从而有别于非法同居关系。③具有目的性和公开性,即必须公开地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不自愿同居属于带有强迫性的观念,男女未结婚的情况下,一方强迫另一方同居的,是属于非法的行为,如果是通过暴力、强迫等的方式让对方同居的,可能会构成非法拘禁罪,会承担刑事责任。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在线律师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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