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需确立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
日前,笔者接触到这样一起案例,四川省某区级政府为修建新区大道,在未与被拆迁人汪某某、周某某夫妻达成补偿协议进行补偿的情况下,先斩后奏,以拆违为由,将被拆迁人的房屋整体拆除,造成被拆迁人合法权益严重受损。而这一不妥当甚至不合法手段的运用,无疑会激化社会矛盾,造成被拆迁人与政府的严重对立,有损政府公信力。
在房屋征收活动中做到文明、规范、公正、有序,是法治社会的重要标志。房屋征收工作是政策性强,影响面大的一项工作,做好这项工作,不仅关系到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也关系到社会稳定的大局,但就此案例而言,政府的拆迁行为已经从根本上背离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所规定“先补偿后搬迁”原则,背离了依法治国的精神。
《条例》第二十七条(一)款明确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其意义体现在:能够有效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房屋征收行为而受到侵害。
根据《条例》的相关规定,“先补偿”体现在:市、县(区)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对被拆迁人的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市、县(区)级人民政府作房屋征收决定后,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市、县(区)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与被拆迁人依照《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后搬迁”体现在:只有在相关补偿得到妥善处理和安排的前提下,被征收人才承担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义务。
“先补偿、后搬迁”原则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在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的当天将协议交付至被征收人手中。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是明确规定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文件。在此次征收工作中,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在协议中明确体现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在协议签订当天及时将协议交付至被征收人手中;
第二,被征收人自行安排时间,完成补偿款划转业务。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被征收人可在自愿腾空房屋之后,自行安排时间,亲自去银行办理补偿款划转业务。此次征收工作启动之前,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要求,补偿资金全部到位,存入指定银行账号,保证专款专用。被征收人可在腾空房屋之后,携补偿安置协议和房屋腾空证明,去指定银行办理补偿款划转业务,补偿款即时存入个人账户,被征收人可随时支取。
第三,安置房项目的相关信息全部向社会公开,被征收人随时可查。被征收人可对安置房地块上市情况、承接安置房项目的以及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格进行查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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