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效力纠纷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的婚姻效力如何
一、婚姻效力纠纷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的婚姻效力如何
案情简介:请求确认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的婚姻无效
申请人赵小某的父亲赵某某与母亲韩某某1987年生下申请人,2002年4月经某某法院判决离婚。赵某某与被申请人葛某某是表兄妹,双方同源于申请人的外祖父母,具有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2003年3月24日,两人对婚姻登记机关隐瞒真实情况,经某某区人民政府登记结婚,结婚证为xxxx字第xxxx号。2003年8月16日赵某某因病死亡。2003年9月申请人到法院申请宣告被申请人与赵某某的婚姻无效。
法院判决: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的婚姻为法律所禁止,应属无效
赵某某与葛某某是表兄妹,双方具有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属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形,婚姻无效。赵小某作为赵某某的女儿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应予准许。葛某某与赵某某的配偶关系虽因赵某某的死亡而终止,但双方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亲属关系永远不会改变,故葛某某“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辩称不能成立。依照《婚姻法》第7条第1项、第10条第2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1)赵某某与葛某某的婚姻无效。(2)收缴某某区人民政府xxxx字第xxxx号结婚证。
律师说法: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的婚姻效力如何
婚姻效力是指因婚姻关系的成立而产生的各种法律后果。目前,婚姻效力具有有效、无效和可撤销之分。其中,无效婚姻,是指当事人双方不具法定结婚条件或没有履行法定结婚程序而缔结的婚姻,不产生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婚姻无效的情形包括:(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其中,第二种情形特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的规定,即“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婚配。”由此可知,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的婚姻是法律明确禁止的,应属于无效婚姻。
二、结婚的法定条件
结婚条件是指法律规定的关于结婚当事人本身及双方之间的关系必须符合的条件,包括结婚必须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符合一夫一妻制;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疾病的,禁止结婚。
我国婚姻法关于结婚的法定条件,有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两个方面:
(1)结婚的必备条件有:
①男女双方完全自愿。新婚姻法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 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这是婚姻自由原则在结婚问题上的具体 表现。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要求是指:男女双方自愿,而不是一厢情愿;男女本人自愿,而不是必经父母或第三人的同意;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而不是勉强同意。
②达到法定婚龄。法定婚龄是指法律 规定的允许结婚的最低年龄。新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与当代外国的立法比较, 我国的法定婚龄是较高的,这是由我国现阶段国情所决定的。男女 双方当事人达到法定婚龄后,有决定自己是否结婚和何时结婚的权利,由此可见,与我国古代强制早婚的必婚制比较,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实行的是倡导晚婚的允婚制。
③符合一夫一妻制原则。根据一夫一妻制原则,申请结婚的双方当事人需原配偶,只能是未婚者, 或者丧偶、离婚者。违反一夫一妻制的男女结合,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2)结婚的禁止条件。新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禁止结婚:
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②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男女双方完全自愿,是指是否结婚、与谁结婚、如何结婚完成由男女双方在合法的前提下根据自己的意志决定,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在这里要正确区分父母亲友的建议与干涉,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并不是不要听取父母亲友善良的建议,当然做父母的以“断绝父母子女关系”、不提供财力支持等为手段强行干预是不应该的,也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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