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兄妹结婚具有法律效力
现年29岁的原告王某,家住奉节石岗乡。2001年,刚满21岁的王某在家人的撮合下,和姑姑家的儿子即其表哥杨某确立起恋爱关系。
这对青梅竹马的表兄妹,很快进入谈婚论嫁的阶段。同年11月8日,王某和杨某到原奉节县石岗乡民政办办理了手续。据悉,当时这对新人向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隐瞒了他们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关系。因此,两人还是顺利的拿到了。而直到本案进入诉讼程序后,当地婚姻登记机关才发现当时这对新人隐瞒了双方的真实关系。当地政府在经实地调查后,还向法院出具了一份证明材料,证明原告之父与被告之母,系亲兄妹关系。即原告王某是被告杨某舅舅家的女儿。
感情不和表哥出走
据承办法官透露,原、被告当时不惜隐瞒真相,到婚姻登记机关骗取结婚登记的出发点,无非是双方父母认为,这桩“亲上加亲”的婚事,可以让这对新人在婚后相敬如宾。
但事与愿违。婚后不久,原告王某和被告杨某就因感情不和,频频发生矛盾。
到2003年7月,两人甚至开始分居生活。2006年,被告杨某干脆一走了之,从此杳无音讯。
今年5月,独守空房的王某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宣告她和表哥杨某的婚姻无效。原告王某在诉状上坦言,她和杨某系近亲结婚,当时他们在办理结婚登记时隐瞒了这一客观事实。婚后两人也无子女。
据悉,法院在受理此案后,因被告杨某至今下落不明,法院遂依法采取公告的形式,向其进行合法传唤。但截止今年8月17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杨某也未出现在法庭上,更没有进行答辩和举示证据。
法院宣告婚姻无效
奉节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所诉属实。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王某之父与被告杨某之母系同胞兄妹,原、被告属姑表兄妹关系,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我国明令禁止结婚的对象。2001年,双方虽骗取了结婚登记,但其行为是违法的,依法应属无效。
同时,法院认为,被告杨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和举证,是对抗辩权利的放弃,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应当自行承担。现原告主张宣告原、被告婚姻关系无效的诉讼请求,符合婚姻法的规定,法院予以支持。综上,一审法院宣告原告王某与被告杨某的婚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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