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医学检查的主要疾病包括什么
《婚姻法》第7条第2项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
法律之所以禁止患有特定疾病的人结婚,目的在于防止当事人所患的疾病传染或遗传给下一代,提高人口素质,以保护后代和民族的健康。因此,对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人,其结婚行为是十分有害的,属于。
但那些是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必须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行政法规来规定。
目前,我国又有许多地方实行婚前检查制度,全面推广完善婚前检查制度,对防止无效婚姻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为向公民提供优质保健服务,提高生活质量和出生人口素质,2002年6月7日卫生部发布了卫基妇发147号《婚前保健工作规范》,其中婚前医学检查第二项规定,婚前医学检查的主要疾病包括:
(1)严重遗传性疾病: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不宜生育的疾病;
(2)指定传染病:《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止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3)有关精神病: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4)其他与结婚
有关的疾病,如重要脏器疾病和生殖系统疾病等。医学检查单位应向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当事人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并在“医学意见栏内注明不宜结婚或不宜生育或未发现不宜结婚、生育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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