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达到晚婚年龄能否结婚
一、没有达到晚婚年龄能不能结婚
关于结婚年龄问题有以下三个规定:一是2001年4月28日修订的《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这就是法定婚龄,它是最低结婚年龄,而不是必须结婚年龄,也不是最佳结婚年龄。这一规定与鼓励晚婚晚育规定并不矛盾。二是2001年11月9日,总政治部发布的《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军队提倡和鼓励晚婚。男军人二十五周岁,女军人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从而在法定婚龄的基础上都提高了三岁。三是2003年4月3日,中央军委发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军队鼓励晚婚晚育,……男二十五周岁以上、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者为晚婚。”这些规定都没有规定女方年龄偏高时,是否可以不要求男军人一定达到晚婚年龄才可以结婚的情况。
二、未达法定婚龄的无效婚姻
《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未达法定婚龄而结婚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未达法定婚龄,通过欺骗、弄虚作假等手段办理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二是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未达法定婚龄,未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未达法定婚龄而登记结婚的,适用无效婚姻的规定。未达法定婚龄未办理登记结婚而以夫妻关系名义共同生活的,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应当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同居关系处理。
三、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
本节特指未达到法定婚龄的无效婚姻。
(一)对当事人的法律后果,无效婚姻,从结婚时起就无效,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始终就不是法律认可的夫妻关系,相互之间不享有夫妻的权利,不承担夫妻义务。如,当事人没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没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不发生姻亲关系。
(二)对子女的法律后果,合法婚姻关系以外的男女所生的子女为非婚生子女。但是,无效婚姻男女所生的子女不认为是非婚生子女。婚姻被宣告无效,无效婚姻的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同时,当事人必须妥善处理子女的抚养和教育问题;当事人不能就子女的抚养和教育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三)财产的处理,无效婚姻的当事人虽然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但在同居期间会有各种收入,会形成共有财产,或负有一些共同债务。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对于这些财产或债务,由当事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时,则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人民法院对财产分割时,不是将财产绝对平均地一分为二,而是要考虑到双方对该无效婚姻的形成及存续等有无过失和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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