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哪些材料需要归档
婚姻登记哪些材料需要归档
根据《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含复婚、补办结婚登记)形成的下列材料应当归档:
(1)《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2)《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或者《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
(3)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出国人员、华侨以及外国人提交的《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各种证明材料(含翻译材料);
(4)当事人身份证件(从《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复印件;
(5)其他有关材料。
以上(5)中的“其他有关材料”包括有特殊情况的当事人提供的补充材料,如为聋哑人办理结婚登记时证明人询问后写成的书面说明等材料。
结婚登记的条件
1、结婚登记的条件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5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这一规定是婚姻自由原则的具体体现,是结婚必备的首要条件。
首先,是双方自愿,而不是一方自愿,这就排除了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追的情况。其次,是本人自愿,而不是父母等第三者自愿。
再次,是完全自愿,而不是半自愿半包办,这就排除了一方或双方勉强同意的情况。
结婚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法律规定,是国家把结婚的决定权完全赋予了婚姻当事人口但它并不排除第三者(如父母、亲属)基于对婚姻当事人的关心和爱护,按照婚姻法和社会公德的要求,向婚姻当事人提出参考性意见,也不排除当事人就个人的婚事向父母、亲友、同志和组织征求意见。这样做非但不会妨碍婚姻当事人行使婚姻自主权,而且还能够使婚姻当事人在综合各方面情况之后,全面地考虑问题,更好地实现本人的完全自愿。
2、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婚姻法第5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这里规定的法定婚龄,是指的结婚年龄,目的在于防止早婚,并不意味着达到法定婚龄必须结婚。婚姻法第5条还规定:“晚婚晚育应予鼓励。计这条规定是说,国家提倡晚婚,男女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根据本身的情况和要求,可以适当推迟结婚时间和婚后推迟生育时间。从生理学和社会学角度看,男青年在二十五周岁左右,女青年在二十三周岁左右结婚比较合适。
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法的又一季重要原则。按照这项原则,任何人都只能有一个配偶,不能同时有两个活两个以上的配偶。我国婚姻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禁止重婚。重婚,就是有配偶又与第三者建立婚姻关系。在我国,重婚是一种犯罪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三个条件是互相联系的,只有同时具备了上述三个条件,才算符合了结婚的必备条件,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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