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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的结婚证民政局给处理撤销吗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无效的婚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无效的婚姻自始至终都是无效的,无效的婚姻是可以撤销的,那么无效的结婚证民政局给不给处理撤销?下面由在线律师咨询网小编为读者进行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一、无效的结婚证民政局给处理撤销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无效的婚姻是婚姻登记机关因审查不严而造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无效婚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条 【婚姻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 【胁迫结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婚姻无效的管辖法院

离婚诉讼由一方当事人提起。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都是军人的,一般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部队团以上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一般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满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上述地域管辖是离婚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特殊情况下,按照《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以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辖。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无效的婚姻是婚姻登记机关因审查不严而造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无效婚姻。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读者到在线律师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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