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口头遗赠扶养协议是否有效
口说无凭,立字为据。赵老汉生前曾在村委会主持下,口头与两个儿子协商了生老病故及遗产继承问题,不料兄弟俩却为父亲遗留的安置房及补偿款等而闹上法庭。口头遗赠扶养协议能否获得支持呢?近日,舒城县法院审理了这起特殊的继承纠纷案件。
原告赵乙诉称:其与被告赵甲系亲兄弟,父亲去世前居住的房屋被政府征收,享有65平方米的安置房及安置补偿款等;父亲去世后,赵甲自2012年起瞒着自己陆续私自领取父亲留下的临时安置费和安置补偿款,并将父亲分得的65平方米安置房据为己有。赵乙认为自己对父亲的遗产享有法定继承权,赵甲私吞遗产,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遂依法起诉要求分割父亲的遗产:65平方米安置房一套、2011年至2014年间安置补偿款1.4万余元、临时安置费4900余元、房屋安置补偿款6600余元。
法庭上,被告赵甲辩称:无需就父亲的遗产进行重新分割,父亲在世时,与赵乙就赡养及父亲的安置补偿款等经村委会主持调解达成口头协议,由自己赡养父亲,并负责其丧葬事宜等,拆迁安置补偿等由自己领取。赵甲当庭提供村委会出具的说明,证明2011年6月原、被告双方为父亲的生老病死及安置房分配进行了协商,安置房为被告所有的事实,并认为原告对父亲的遗产数额计算有误,被告与父亲实际领取的各项补偿款为1.6万余元。赵甲反诉称:因建设需要,父亲生前所有的562.9平方米宅基地及树木等被依法征收,其中宅基地征收补偿款为2.6万余元,树木征收补偿款为1000余元,全部被赵乙领取,赵乙还私自将征收树木出售,获利5000元。上述财产应该作为父亲的遗产依法继承,现反诉要求依法分割父亲生前所有的宅基地补偿款2.6万余元、树木补偿款共计6000余元。
第三人赵*述称:原、被告赡养父亲及遗产继承问题已由村委会进行调处,自己同意村委会的调解结果即自调解协议后父亲的吃、穿、住及医疗、死亡费用由被告赵甲负责,65平方米安置房及安置补偿款全部由赵甲继承,并自愿将父亲遗产中属于本人继承的份额放弃,由赵甲继承。
经审理查明:赵老汉有三个子女:赵甲、赵乙、赵女。1987年赵甲与父亲分家,另择他地建房居住,旧宅一直由父亲与赵乙居住。1990年,在旧宅上翻建了两间平房和一间简易搭盖房,两间平房由赵乙居住,简易搭盖房由赵老汉居住,赵老汉一直随原告赵乙生活。2011年5月,因建设需要征地,政府对拆迁户进行安置补偿,赵老汉领取了搬家费、临时安置补助和奖励等补偿8200余元,征收房屋及附属物补偿款6600余元未领取(抵作回购安置房款)。赵乙在拆迁中领取树木补偿款1000余元。2011年6月,政府与赵老汉、赵甲签订了一份安置合同,赵老汉享有65平方米的安置房。就赵老汉房屋被拆迁后居住生活问题,经村民委员会调解达成口头协议:赵甲供养赵老汉生养死葬,65平方米安置房归赵甲所有。2011年11月,赵老汉因病去世。2014年12月,政府交付了65平方米安置房,房屋总价6.2万余元。赵甲将赵老汉被征收的房屋及附属物补偿6600余元,抵作部分房款后,另补交55900余元,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
法院认为: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享有均等的继承权。继承人可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将自己继承的份额转赠他人,继承人之间也可以协商分配遗产,达成的遗产分配协议依法应当履行。本案中,被继承人赵老汉的遗产包括: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补偿款6600余元,以及被继承人生前所享有的65平方米的安置房(不含入住的房价补差)。该遗产均被被告领取,属于原告享有的遗产份额,被告应予返还。原、被告与第三人为同等顺序继承人,第三人赵女已明确将自己所继承的遗产份额转赠被告,依法予以确认。原、被告在被继承人生前已就65平方米的安置房达成附条件的分配协议,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已按该协议履行了义务,现原告反悔,要求继续继承该安置房,依法不予支持。对被告的反诉请求,法院认为,旧宅属家庭共有财产,该财产已经析产完毕并已实际履行,故其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舒城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赵甲返还原告赵乙法定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2200余元(6600余元x1/3);第三人赵女继承的遗产份额由被告享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驳回被告的反诉请求。
【法条链接】
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在财产继承中,如果各种继承方式并存,应首先执行遗赠扶养协议,其次是遗嘱继承和遗赠,最后才是法定继承。也就是说,遗赠扶养协议效力优于法定继承,法律这样规定旨在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本案中,虽然双方系口头协议,但双方提供的证据与法院调取的证据相印证,且被告已按协议约定实际履行,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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