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间签订的忠诚协议有效性如何
黄-竹(化名)和王-乾(化名)是夫妻,两人婚后一纸协议约定:如果夫或妻一方有不忠诚情况,则过错方需向对方赔偿10万元。现原告黄-竹因丈夫王-乾出轨便到法院起诉离婚,要求王-乾按照协议约定赔偿10万元。
【分歧】
第一种观点:王-乾应该按照协议约定赔偿黄-竹10万元。因为该协议系原、被告二人自愿达成,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第二种观点:王-乾不应该按照协议约定赔偿。因为此协议你内容在性质上属于道德规范,不属于法律范畴。
【管析】
小编同意第一种观点。
从各地法院对相关案件判决的结果来看也是认可了夫妻间忠诚协议的效力。2003年,上海市闵行区法院判令男方因违反夫妻忠诚协议赔偿女方30万元,开创了司法认可夫妻忠诚协议法律效力的先河。2004年,重庆市一中院终审判决,按照夫妻忠诚协议,经常不回家的丈夫熊某按每小时100元的标准,赔偿妻子刘某4000元“空床费”。2007年,北京海淀区法院依据夫妻忠诚协议,判令男方支付女方精神损害赔偿金101万元。
《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第四条规定是从精神层面倡导和谐稳定的家庭夫妻关系。而对该条文我认为要从立法者立法的出发点以及整部《婚姻法》体现出来的保护合法婚姻、倡导和谐夫妻关系这一层面来理解。由于对于夫妻间忠诚协议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属法官自由裁量的范畴,我认为法官在认定过程中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前提下首先要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其次,《婚姻法》第四条固然不能直接适用,但该条文隐含的意思以及体现出来法律维护夫妻间健康稳定夫妻关系的精神也可以作为法官判决的考量依据,基于私法意思自治原则,原、被告之间自愿签订协议,且该协议不违法相关法律的规定,故应该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基于维护夫妻和谐稳定关系、保护无过错方利益,以及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本人认为对于夫妻间忠诚协议应该予以支持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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