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结婚写的婚前财产公证会不会生效
为表忠心,张先生在与未婚妻梁女士所做的婚前财产约定中,慷慨表示将一套两居室住房送给她。没想到,历经5年,梁女士不但未嫁给张先生,反倒将他告上法庭,要求张先生给付曾在约定中承诺赠与的住房。今年54岁的梁女士称,她与张先生是朋友关系。宣武区某小区的一套两居室系张先生名下私产。5年前,她与张先生签订了一份赠与协议,约定后者将上述房产赠与她,并在公证处进行了公证。然而张先生至今未向她交付赠与物,也未办理该房的产权过户手续。为此她特起诉到法院,要求张先生履行自己的诺言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张先生:维权是假,利用婚姻骗财是真
54岁的张先生看完起诉书后情绪顿时激动起来,一再声称要找媒体关注此事,让大家都来认识认识梁女士这个“骗子”。
11月21日,张先生按照法院通知来到了法院,在众多的媒体面前他字斟句酌地开始了他漫长的答辩发言:“我与梁女士是1996年11月通过北京爱心相识服务中心介绍认识的,经了解得知她是民政干部,国家公务员,感到十分满意。之后两人感情发展十分迅速。”他与梁女士并非她在起诉书中所称的朋友关系,而是名副其实的恋人关系,不仅如此,他们还在一起共同生活了5年。张先生说:“这期间我曾多次提出与她结婚,但她不是拿假结婚证骗我就是以各种借口搪塞我。1997年底,为了表示自己的忠心,在梁女士家中,由她的好友为我们办理了这份引发纠纷的婚前财产公证协议。事隔不久,我被梁女士轰出了家门。此后,我便一而再、再而三地与原告扯上了众多的经济官司。第一次是因为梁女士利用我丢失了的龙卡私自取走了我的10.5万元存款。为此我将她和银行一同告到了海淀区法院,但因为我没有证据被驳回了,白白损失了10万多块钱。第二次是因为炒股。2000年6月,梁女士出资5万让我帮助其炒股。后我炒股失败。为其写下欠条,条件是她必须将公证书退还给我。她当即表示同意。但谁知事后又反悔了。不用说,这次官司我又输了,被法院判决返还她5万元欠款,公证书也没拿回来。这次应该是第三次了。”
法院:婚前财产约定不能脱离婚姻单独生效
在法庭上,张先生认为自己当初与梁女士签订上述公证时,是为了双方能结婚,现在双方既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特别是梁女士在起诉书开始就称二人为朋友关系,当然就更没有权利要房子。而梁女士的代理律师则认为经过公证的赠与是不可以撤销的,梁女士和张先生的协议经过了公证机关的公证,所以张先生必须将其承诺赠与的房产交付给梁女士。该协议并非附条件的赠与,因为双方并未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在何种条件下该协议生效,张先生所说的赠与以婚姻为条件没有依据。
法院认为,二人的公证协议非单纯赠与行为,而且是以双方婚姻作为实质附加条件的含有赠与行为的婚前财产约定。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由于双方当事人至今尚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致使该协议无法生效并实际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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