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推行婚姻自由原则的实践与经验
《中国法学》2007年第2期
内容提要陕甘宁边区的婚姻立法,确立了“男女婚姻自由”的原则。在司法实践中,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通过对婚约的适度保护,对离婚自由的适当限制,尤其是对童养媳的坚决取缔以及对寡妇再嫁的支持和保护,使婚姻自由原则与陕甘宁边区的社会实际相互契合。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司法档案,为我们考察陕甘宁边区处理婚姻纠纷的实践与经验,提供了可能。在司法实践中,一项具体的法律原则所包含的内容,应当与特定时期的政治、经济、文化状况保持一致,并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灵活地予以调整。司法档案具有帮助理解法律存在的社会基础、反映制定法命运、解读立法内涵的作用。
关键词陕甘宁边区婚姻自由司法限制社会效果
一、陕甘宁边区婚姻纠纷的主要类型
陕甘宁边区将妇女解放,作为社会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婚姻立法中明确规定了“男女婚姻自由”的原则。1939年4月4日颁布的《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规定:“男女婚姻照本人之自由意志为原则”;“禁止包办、强迫、买卖婚姻,禁止童养媳及童养婚(俗名站年汉)。”这标志着婚姻自由原则,在政策导向的支配下,通过立法得到了彻底的确立。但是,抗战之前,陕甘宁边区是一个偏僻、贫穷,经济、文化、教育相对落后的、以农村人口占多数的地区,乡村农民的生活状况,非常困难:“一家人住在一个窑洞里,睡在一个炕上,全部家具财产有两个毛驴可以载完,有了病只能听天由命,遇天灾人祸则流离饥饿。”乡村的文化教育也相当落后:“知识分子缺乏,文盲达99%,学校教育,除城镇外,在分散的农村方圆几十里找不到学校,穷人子弟入学无门;文化设施很缺,人民十分缺乏文化生活;卫生条件极差,缺医少药,人畜死亡率很高,婴儿死亡率达60%,成人达3%;全区巫神便达两千人,招摇撞骗,为害甚烈。人民不仅备受封建的经济压迫,而且吃尽了文盲、迷信、不卫生的苦头,人民的健康和生命得不到保障。”边区建立以后,虽然经过边区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努力,边区的整体状况有了明显的改观,但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文化观念不可能在短时期内得到根本改变。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理解婚姻自由原则,有效地推行这一原则,处理好政策、法律与当地风俗习惯的关系,使婚姻自由原则的推行与陕甘宁边区的社会发展保持一致,在推动社会变革的过程中保持社会的相对稳定,对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提出了巨大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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