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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婚姻自由原则的多角度完善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一、婚约概述

婚约(marriagecontract),是指“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1]婚约的成立即订婚。婚约制度渊源于古代社会的买卖婚姻,当男方向女方支付了一定的金钱或实物以后,女方便负有在一定期间内与男方结婚的义务,婚约问题由此而生。

婚约在历史上大致经历了早期型婚约与晚期型婚约两个发展阶段。[2]在古代社会的早期型婚约中,订婚是结婚的必经程序,婚约被赋予强大的法律效力,无故毁约将受到法律制裁。在我国古代礼制中,“六礼”中的纳采、问名、纳吉、纳-征都与婚约有关。古巴比伦王国的《汉穆拉比法典》中也有“倘自由民娶妻而未订立契约,则此妇非其妻”的规定。

晚期型婚约指近、现代社会的婚约,随着资本主义制度的建立和“自由”、“民主”、“平等”的思想渗透到婚姻家庭领域,婚约的订立不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而成为一种习惯程序,婚约的效力也大大减弱,毁约也不再承担法律责任。如《墨西哥民法典》第142条规定,“不能对婚约中不遵守约定的行为规定任何处罚措施。”[3]

二、我国现行婚姻法对婚约的态度及评析

(一)从我国现代婚姻法律的有关规定可以看出,目前我国立法对婚约采取了以下的态度:

1.法律对婚约“既不禁止,也不提倡”,婚约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男女双方在结婚前是否订婚,完全由男女双方自愿决定。男女双方没有婚约,可以依法直接结婚。男女双方订有婚约,也无必须结婚的义务,任何一方可以随时向对方提出解除婚约。

2.婚约订立者应达到一定的年龄。[4]虽然订婚并不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但订立婚约之目的是为了将来结婚,所以婚约的订立者必须具有一定民事行为能力,能够认识到婚约的法律意义,并自愿做出是否订立婚约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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