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女性婚姻自主权探析
关键词:汉代;女性;婚姻自主权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婚姻在一个人的一生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对于古代女性而言,她们的婚姻更是她们一生的保障。一般认为,在专制的封建社会里,由于父权和夫权的双重压迫,古代女性丧失了婚姻自主权。但是事实上,古代女性在婚姻选择上却并非完全被动,她们也有一定的自由,而且不同历史时期的女性享有的婚姻自主权也有所不同,汉代女性在婚姻中拥有高于后代妇女的权力和自由。当然由于汉代对家长权的维护和“男尊女卑”的社会现实,她们的婚姻自主权还是相当有限。下面具体从她们的结婚权、离婚权和再婚权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汉代女性的结婚权
汉代婚姻成立时,在贯穿着“父母之命,媒灼之言”的同时,汉代女性也享有一定的结婚自主权,所以汉代女性的结婚权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结婚大多遵循“父母之命,媒灼之言”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封建社会最重要的礼教之一,婚姻起决定作用的是家世的利益,而不是个人的意愿,男女婚姻必得由家长来决定。
汉代法律对婚姻的规定很少,但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在婚姻问题上不受约束,他们的行为主要由“礼”来规范。礼起源于原始社会时的祭祀活动,后来成为社会一切行为的规则,是普遍适用的行为规范。汉代婚姻的缔结就受到“礼”约束:须遵循“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不待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钻穴隙相窥,逾墙相从,则父母国人皆贱之”。《孟子·滕文公下》)。这一点从东汉班固整理的《白虎通德论》可得到印证。《白虎通德论》由汉代皇帝亲自钦定,集以往经学之大成,在政治、思想、伦理等各个方面都为人们规定了行为规范。其中第九篇《嫁娶》对当时社会的婚姻状态作了规定,确定了婚姻成立要“必由父母”及“有媒有聘”。(“男不自专娶,女不自专嫁,必由父母,须媒妁何?远耻防淫佚也。”《白虎通·嫁娶》)汉代虽然没有在法律上确定“父母之命”,但“父母之命”显然得到法律的支持。体现在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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