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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自主权纠纷案例及依据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朱*华诉陈*智、陈*群侵权纠纷案

文号:(2006)海南民二终字第8号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海南民二终字第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华,女,1978年4月出生,汉族,广东省潮阳市谷饶镇人,现住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石碌镇水头村落。

托付代劳代理人吴*峰,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石碌镇执法事务所主任。

托付代劳代理人王*忠,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十月田中学教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智,男,1970年11月出生,汉族,广东省揭东县月城镇德东村落人,如今广东省深圳市打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群,男,1963年10月出生,汉族,广东省揭东县月城镇德东村落人,现住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石碌镇人民北路161号热作商行。

托付代劳代理人孙*勤,泰*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朱*华因侵权纠纷一案,不平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5)昌民初字第4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判决认定:2003年9月,被告正在被告陈*群的热作商行打工时期,经陈*群先容,被告熟识了陈*群的弟弟陈*智。2003年10月初,被告正在被告兄弟俩的建议下,与被告陈*智一同到深圳打工。2004年1月30日,被告与被告陈*智正在广东省揭东县月城镇登记结婚。2004年4月,被告返回昌江黎族自治县石碌镇生活至今。被告正在起诉二被告干涉干涉其婚姻自主权纠纷一案的同时,又起诉与被告陈*智离婚。被告与被告陈*智离婚纠纷一案,正在二人都赞同离婚的情况下,法院依法判决准予被告与被告陈*智离婚。原审法院觉得,被告与被告陈*智是经被告陈*群先容熟识,并志愿登记结婚的,双方之间已组成了正当的伉俪关系。既然是正当的伉俪关系,就不存正在进犯婚姻自主权、干涉干涉婚姻的标题。被告陈*群正在被告与被告陈*智的婚姻关系中,只起先容的作用,没有志愿被告嫁给陈*智的行为。被报告称二被告进犯其婚姻自主权、干涉干涉其婚姻,无现实根据。对被告请求二被告连带赔偿其精神抚慰金2万元的诉讼主张,不予以支撑。据此,原审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被告朱*华的诉讼恳求。案件受理费810元,由被告包袱。一审法院判决宣判后,被告朱*华不平,向本院提起上诉,恳求:取消一审法院判决,改判被上诉人陈*智赔偿上诉人精神损伤抚慰金2万元,青春丧失费1万元和两年的误工费(按每月300元计算),被上诉人陈*群负连带赔偿责任。理由是:2004年1月30日治理的结婚证,是陈*智独自治理的,陈*智正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治理了和我结婚证,进犯了我的婚姻自主权,正在陈*智进犯我的婚姻自主权的过程中,陈*群起到了援助作用,组成配合侵权,应包袱连带赔偿责任。我正在和陈*智结婚之前是未婚的,因被上诉人陈*智、陈*群的侵权,形成我精神遭到损伤,不克劳动,因此上诉恳求被上诉人连带赔偿上诉人精神损伤抚慰金2万元,青春丧失费1万元和两年的误工费(按每月300元计算)。被上诉人陈*智、陈*群对一审认定现实和判决结果均无异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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