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生下跪向一女士求婚,同性婚姻能否合法化
【事件经过】
4月14日晚,宝鸡一高校操场内女生向女生求婚,最终,两人相拥亲吻。有网友将现场视频和图片上传后,迅速引发热议和转发。对此,校方明确表示,这给他们的教学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
几乎都知道4月14晚,该校操场发生的“女生向女生求婚”一事,很多同学都在QQ空间和微信朋友圈转发了有关此事的文字、图片和视频,对此有学生表示“理解”、有些表示“反感”,有些则表示“尊重,但不赞同。”
位不愿透漏姓名的男同学表示,事发时,他就在现场围观,因此目击了整个事发过程。他说,当晚10时许,在该校体育馆对面的操场内,刚开始,几个男生和女生用摆放点燃的蜡烛和玫瑰花朵在地面摆放出“MARRYME”和“I(桃心状)U”图案,之后围观的同学越来越多,一名戴眼镜的女生打电话把另一位女生约到操场后,大声喊了一句:“XX,我爱你”被求婚的女生激动得用双手捂脸,求婚的女生则将手中一束玫瑰花送到对方手里,然后单膝下跪,送给对方一件小礼物(像是戒指,但光线太暗,没有看清楚),接着在众人的欢呼中,两人拥抱并亲吻,之后,众人散去。
【法律解读】
同性恋权利支持者对同性婚姻的定义是:一个获得社会承认的、自愿的、忠贞的、单配的、合法的两个成年人之间的契约结合,由政府和/或社会通过给与特定的权利、待遇和责任表示认可。这些权利包括经济、税收、遗产、抚育子女、收养子女以及做出医疗决定的权利。
简言之,就是把原来婚姻的定义中一男一女抹掉,从而使同性婚姻变得可能。这个定义的支持者喜欢它,因为它去掉了传统观念,以现代的重视尊重个体权利道德观念决定同性婚姻有效。如果社会认同,任何的关系都可以认为是“婚姻”。但现在世界上多数社会都认为“一男一女”是婚姻的基石,绝对不能除掉,而这些支持者则被视为严重地歪曲婚姻观念。
近日,全国首例同性恋婚姻维权案在长沙开庭。上午九点,当事人孙文麟参加了芙蓉区人民法院的庭审。从9点到12点,庭审持续了三个小时。但法院最终还是驳回了孙文麟的请求。
这起全国第一例同性婚姻维权案件,从消息一传出,便引来国内外的共同关注,有英国媒体说“同性婚姻维权的受理,是中国社会的更宽容。”而在国内,关于这起案件的话题度一直居高不下,网友纷纷表达自己的观点,虽然有部分网友持反对态度,但更多的是善意,是理解和宽容。而法院的最终审判也不代表着同性恋群体错了。
在我国,同性恋群体一直存在,但法律却没有给他们一个合适的身份,让他们的恋情合法化,能光明正大在阳光下行走。据媒体报道,我国大约有3000万同性恋,但只有30%勇于出柜,而70%则会选择隐瞒身份和异性结婚。同性恋群体不出柜,最终选择婚姻除了“男大当婚女大当嫁”传统的观念,除了家人的不理解强迫,除了社会的压迫,除了职场压力等等之外,法律的不合法也是其中重要的一点,而这一点恰恰是他们一直以来不懈追求的。同性恋者中的很多人都试图让他们的爱情得到法律的认可,得到法律的保障,让更多的人接受。性学家李银河从2001年就开始提同性婚姻合法化,在2015两会期间李银河更是将同性婚姻的提案委托一位人大代表提交两会。
虽然在这次案件中,同性婚姻维权失败了,但这并不意味着中国同性婚姻合法化就这样失败了,走向末路,无计可施。相反,笔者认为这从另外的角度来证明,同性婚姻合法化并不是天方夜谭,它从黑暗走出,慢慢在阳光下前行,慢慢被社会接受。从不受理到受理,从不合法到合法,这只是一个过程。
同性婚姻虽然在我国不合法,但在国外一些国家却早已合法化。存在即合理,同性婚姻的合法也有其合理的地方,也有它必要的地方。同性婚姻合法了,一些现在因同性恋而导致的社会问题也会得到有效的缓解。尤其是那些超九成受过家庭暴力,其中38.7%遭受肢体暴力,15%遭受严重家庭暴力,37.6%遭受家庭冷暴力的1600万以上的同妻。当然,同性婚姻的合法化也将会使同性恋者获得与异性婚姻一样的权利,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使“平等”更加平等,让社会更加的可控,同时也让同性恋者尽到自己应有的义务,不管是对家庭,还是社会,还是那些被欺骗的同妻。
败诉并不代表错误,也不代表应该制止。让那些同妻现象消失,让同性恋者回归所谓的“正常”,我们还需要做更多。争取同性婚姻的合法化也只是让那些原本在黑暗中行走的人披上合法的外套,不再躲避阳光。
1、在中国,同性婚姻合法化“仍太超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既不承认同性婚姻,也不承认民事结合。2001年,卫生部正式将同性恋从精神疾病名单中移除,但对同性婚姻未作考虑。全国政协新闻发言人吴建民在被问及李银河的同性婚姻提案时表示,同性婚姻在中国“仍太超前”。他强调即使在许多被认为比中国更加自由开放的西方国家,同性婚姻也未被认可。这一表态可以解读为暗示中国政府也许在更远的将来考虑同性婚姻,而不会在最近考虑此事。
2、“恋”是自由,婚姻是“法”
当开始讨论“同性恋婚姻合法化”这一问题时,首先应弄清楚的是,我们如何看待同性恋、与在法律的范畴讨论同性恋婚姻,是两个完全不同的问题。同性别的两人相爱,就可称之为同性恋;但同性恋婚姻,则是指性别相同的两人之间由法律或社会承认并保护的婚姻关系。
随着社会进步,越来越多人认同同性恋者有相爱的权利、可以一起生活,如果有人愿意,当然也可以“夫妻”称呼他们,这都是他们私人权利范围内的事。一旦涉及立法允许同性婚姻,则是要求一种法律允许的“民事结合”(civilunion,在大部分国家与通常所说的“法定婚姻”相同,在瑞士等一些国家及美国部分州则指为同性恋伴侣提供与异性恋伴侣相同的权利,但比一般婚姻关系更为松散)、是有限制的,它几乎所有与资格相关的东西都有限制。
3、为同性婚姻立法,伦理、法律、宗教“一个都不能少”
相比国外,中国在同性婚姻立法上的讨论显得过于简单。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支持者给出的理由过于简单,即同性结婚不妨碍他人,是两个人的私事和个人自由,所以法律应该保护和允许同性结婚;而反对同性婚姻的一方,似乎除了直觉上不可接受外,大多缺乏具体的理由,而只是简单宣告:同性恋就是违反自然规律,不道德,让人反感。
由于婚姻本身充满各种价值观,同性婚姻牵扯的范围其实也远比同性恋多得多。在基督教传统悠久的国家,同性婚姻不仅需要获得民事法律上和社会伦理的认可,甚至还得跨越宗教意义上的门槛。今年2月初,英国政府首次宣布将颁布一项新法案,允许同性恋者在教堂等宗教场所举行婚礼。此消息受到同性恋者和平等组织热烈欢迎,但英国教会却立即表示,他们决不允许同性恋使用教堂结婚,约克大主教森穆塔甚至宣称,允许同性恋在教堂举行婚礼是“践踏了其他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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