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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承诺实荒唐 离婚判其履诺言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案情:

2001年9月,晁女士与谢某经人介绍相识并结婚,婚后生一女。因两人婚前相识短暂,缺乏了解,婚后双方性格、脾气不合,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夫妻关系逐渐恶化。谢某生活不检点,又被妻子掌握证据,不得已向妻子作出一份书面行为保证,承诺如果再同其他女人有密切来往或不正当关系,自愿离婚,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2003年9月,谢某与一美容院女子发生关系,并同居生活,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晁女士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要求对方履行赔偿承诺。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姻基础不好,婚后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加之被告违反忠实义务,与第三者同居,致使原、被告夫妻关系恶化,无和好可能,对此被告应承担全部过错责任。故支持晁女士要求与谢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鉴于被告曾向原告作出过书面承诺的情节,加之被告确有过错,故判决除准予原告和被告离婚、进行共同财产分割外,还判决谢某给予晁女士精神抚慰金5万元。

评析:

按照一般的法理,类似本案中这样的承诺书,本没有法律效力,因为这种承诺并非《合同法》所规定的承诺,不成立民事法律行为,没有法律的拘束力。但是,既然本案的原被告是由于一方的过错而导致离婚,有过错方又有这种承诺,虽然这种承诺并没有法律的拘束力,但是根据《婚姻法》第46条规定,无过错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对方予以精神损害赔偿,因此判决过错方参照其事先承诺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责任,是有法律根据的。因此可以说,荒唐的承诺与法律的规定相一致,判决违反忠实义务的离婚一方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就是有根据的。

相关法律知识: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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