弟弟为姐捐骨髓 索赔是否合法
在很多人看来,亲人有难,有能力帮助就帮助是理所当然的事情。但以下的案件中,弟弟却不这么认为。姐姐患了白血病,需要捐献骨髓,弟弟配型也很成功,但在做手术前,要求签订一个协议,即如果因捐献干细胞导致身体疾病,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姐夫承担。这种经济索赔是否合法呢?以下是具体案例和分析:
案情:
50余岁的穆先生两次为姐姐捐献了骨髓,但仍没有挽救患白血病的姐姐的生命。他妻子杨女士和姐夫冯先生签订了一份经济补偿协议,约定如果穆先生因捐献干细胞导致身体疾病,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姐夫冯先生承担。同时协议还注明,经济补偿金额为每年6万元、15年共90万元。
姐姐去世后,穆先生和妻子将姐夫冯先生告上法庭,以身体患病、丧失劳动能力为由,要求按照协议给付补偿金90万元。冯先生则表示,穆先生的配型是100%,签协议时原告趁人之危,他是在原告“拒捐”胁迫的情况下签署协议的,所以协议应属无效。
近日,怀柔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在法庭上,弟弟指责姐夫一家无信用,说了给钱不给;而姐夫称原告无情,以人命为要挟,不签协议不捐赠。
律师分析:
约定经济补偿不违法
对于亲属间的骨髓捐献,双方之间约定经济补偿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说白了就是如果捐骨髓出事了你们得管我”,只要双方协商一致,是真实意思的表示,受捐者一方可以给予捐助者一定的经济补偿。
受协迫签约需要举证
对于被告所提的遭到胁迫的说法,律师认为仅从庭审的情况分析,此案还不能判断是否构成胁迫。法律上的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向对方当事人或者其亲属以施加危害行为相要挟,使对方当事人产生恐惧心理,并且基于这种恐惧心理而做出了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在此案中,被告主张受原告方胁迫,需出示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本案如果最终认定原告方构成胁迫,因受胁迫而实施的行为是当事人在意志不自由的状态下而实施的民事行为,其效力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一方以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附条件协议条件成就时才成立
如果该协议不存在胁迫,原告穆先生要想依据协议索赔,也并非易事。此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协议实质上是一个附条件生效的协议,该协议约定如果穆先生因捐献干细胞导致身体疾病,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姐夫冯先生承担。
也就是说,不是原告穆先生捐了骨髓被告冯先生就得给钱,而是如果出现穆先生因捐献骨髓而导致的疾病,经济补偿才会启动。作为原告也应当负有证明穆先生现在的身体状况就是由于捐献骨髓造成的,造成了什么程度的伤害等举证责任,只有证明了这个因果关系,原告才能获得经济补偿。如果原告仅拿出医院诊断证明是不能作为证据的,是无法证明其身体病症是由捐献骨髓引起。而捐骨髓导致身体损害,是需要有充分的医学理论作为依据的,但现在的普遍观点认为骨髓(造血干细胞)是可以再造的,所以原告要想说服法官相信他的身体状况是捐骨髓造成的,需要对此进行举证证明。鉴定机构对此进行鉴定恐怕也有一定难度。
进一步分析,如果能证实穆先生捐骨髓存在身体损害,也要分清损害是捐骨髓本身造成的,还是医院实施医疗行为存在问题,如果是后者,则属于医疗事故的案子了,那就是原告和医院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了。
相关法律知识:
《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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