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婚姻公示制度的现状
1.法律婚的公示
2001年《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缔结婚姻的意思须向国家表示。当事人必须主动向国家公示婚姻。男女同居,不向国家公示,未经登记不生法律婚姻效力。男女缔结婚姻的意思表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登记”程序。
婚姻登记具有对世效力。行政行为的公定力是一种对世效力。婚姻登记的行政确认行为,被推定有效。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民信赖它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司法解释,“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可推知:婚姻在被人民法院没有确定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前,婚姻仍具有法律效力。婚姻登记薄、结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等为男女缔结婚姻的证据。男女出示结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等,男女婚姻即可证明。第三人凭当事人出示或查阅婚姻登记簿便可知晓。
2.“司法解释的事实婚”的公示
2001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补办结婚登记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的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司法解释的事实婚”的当事人向社会公示婚姻。事实婚的公示形式主要是夫妻名义生活的夫妻身份行为,具有生活性、多样性。事实婚的公示效果具有公众判定性。在司法实践中,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认定男女婚姻。
事实婚必须符合社会公众认可,“认为是夫妻关系”。婚姻见证人具主观性,事实婚的公示效果受主观价值等因素影响,不利于判断。社会公众是男女缔结婚姻的证人证据。婚姻见证人具有流动性。事实婚的公示效果,第三人不容易获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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