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约定空床费是否受法律保护
不知道大家有没有听说过“空床费”这个词,所谓空床费,也就是指夫妻一方因对方长期夜不归宿,而主张的一种精神抚慰金。那么,夫妻之间约定空床费是否受法律保护呢?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典型案例】
陈某和丈夫熊某两人商定:丈夫如果在凌晨零时至清晨7时夜不归宿,按照每小时100元的标准支付“空床费”给妻子。2004年3月份,陈某以丈夫有外遇为由向重庆市九龙坡区法院起诉离婚,还请求赔偿家庭暴力导致的医药费、营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以及“空床费”4000多元。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夫妻双方约定的“空床费”,可作为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予以支持。当年9月,该法院判决二人离婚,由熊某赔偿陈某4000元精神抚慰金,并分割相应财产。判决后,陈某认为“空床费”和精神损害赔偿是两码事,为此,她上诉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判决】
重庆市一中院终审判决:陈某与丈夫熊某间“空床费”协议内容未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属有效约定,应予以支持。
【律师分析】
一审法院确认发生了家庭暴力,根据《婚姻法》46条,因家庭暴力造成的家庭损害,离婚方都可以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根据这个损害赔偿的请求,法院认定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4000元。法院并没有认为4000元“空床费”是精神损害赔偿。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也没有承认女方要求赔偿“空床费”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二审法院认为“空床费”,是夫妻双方达成的一个“意思自治”原则的协议,4000元的赔偿费,实际上是双方达成协议的补偿费。所以,两审判决都是正确的,没有超越现行的法律。两审判决都没有支持“空床费”是精神损害赔偿。绝大多数法院遇到这种案子都会像一审法院这样判的,二审法院的判决是一个创新。
从发展趋势来看,婚姻家庭法里面财产的内容在增加,身份权利义务方面的规定在减少,所谓人身专属性、夫妻之间的支配权、特殊的身份依赖关系,在现代婚姻法上是越来越淡化了。中国婚姻法对夫妻人身关系的一些权利义务没有做明文规定,是符合世界发展潮流的。
案例来源:在线律师咨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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