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妨害婚姻家庭的犯罪行为检察院能否提起公诉
《婚姻法》第45条规定:“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相关知识: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条件哪些
1、提起公诉的实体条件。
实体条件包括两个:一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二是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2、提起公诉的程序条件。
根据法律规定和诉讼的实际需要,提起公诉必须具备两项程序条件:(1)检察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具有管辖权;(2)被告人在案。
3、提起公诉的政策条件。
提起公诉的政策条件是实现公诉个别化的要求。当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起诉也可以不起诉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应当贯彻国家的刑事政策,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后果、被害人态度及社会影响等因素。如果认为提起公诉更符合公共利益,即应提起公诉;反之,应当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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