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侵害配偶权有权求偿吗
间接侵害配偶权有权求偿吗
案情回顾:丈夫丧失性功能妻子要赔偿
2001年4月27日,南京市建邺区环境卫生管理所汽车驾驶员徐某,在工作时间驾驶东风牌自卸车倒车时,将正在卡车后面帮助关车门的张某撞伤,医院诊断为左骨盆骨折,后尿道损伤。经法医鉴定,结果为:因外伤致阴茎勃起功能障碍。张某的妻子王女士认为,自己作为张的合法妻子,丈夫因车祸丧失性功能,使自己的生理及心理健康受到了严重伤害,今后将陷入漫长的、不完整的夫妻生活。于是,夫妻二人共同以环境卫生管理所为被告起诉,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52700元,其中包括性权利损害的精神损失赔偿。
争议焦点:应否支持妻子的诉讼请求
第一种意见认为,在我国,间接侵害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没有法律规定,即使是关于侵害配偶权的侵权行为案件,也仅仅在《婚姻法》第46条中规定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第三人侵害婚姻关系(即配偶权)的侵权案件,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因此,对于本案不宜以侵害婚姻关系的性质处理,就是按照侵害健康权的性质认定并确定赔偿责任即可,对于受害人配偶的诉讼请求应当驳回。
第二种意见认为,受害人配偶关于伤害其丈夫的行为侵害了其性权利,是有道理的,尽管性权利不是一个独立的权利,但是这种损害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尽管不能将这种行为认定为侵害婚姻关系或者侵害性权利的行为,但是对于这种损害事实应当考虑。可以在确定受害人的赔偿数额中,考虑其配偶的正当请求,增加赔偿数额,以体现对受害人及其配偶的人文关怀。
第三种意见认为,加害人的行为,既造成了受害人的健康损害,又造成了受害人配偶的性权利的损害,构成了两个侵权行为的赔偿法律关系,法律应当保护。因此,应当判决加害人承担侵害健康权的人身损害赔偿,也要承担侵害受害人配偶的性权利的精神损害赔偿。两个损害赔偿的请求权由两个不同的受害人分别行使。
律师说法:间接侵害配偶权有权求偿
南京市雨花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建邺区环卫所司机徐某在工作中倒车时疏于观察,将张某撞伤,环卫所应负全部责任。性权利是公民健康权的一个方面,正是由于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受害人的健康损害,损害了其性能力,间接造成了受害人及其配偶的婚姻关系的损害,构成间接侵害婚姻关系的侵权案件。故法院判决认为徐某承担侵权的损害赔偿责任,显然地是肯定徐某间接侵害了王某的性权利。
我国法学教授杨立新认为,配偶权是基本身份权,是基于法律规定的夫妻身份地位而产生的,由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即丈夫对妻子享有配偶权,有权请求妻子陪伴、钟爱、帮助自己,反之,妻子对丈夫也同样享有该项权利,这充分实现了男女人格地位的法律平等。
第三人侵害配偶权的客体是配偶之间的身份利益,并不包括财产权、继承权等财产利益。配偶权是基于特定身份发生的权利,第三人的行为侵害配偶一方的身份权发生损害赔偿债权,因而,因配偶关系之产生的身份法益也是侵权行为的客体,损害的是配偶之间的性利益。
依《民法通则》第106条条2款的规定,建邺区环卫所司机徐某在工作中的过错,侵害了张某的妻子王某依配偶身份所享有的法益,由此给王某造成精神损失, 因此,本案被侵害的客体应是王某依据配偶权所享有的性利益。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在我们国家如果间接导致他人的配偶权被侵害了是可以进行赔偿的,应当判决加害人承担侵害健康权的人身损害赔偿,也要承担侵害受害人配偶的性权利的精神损害赔偿。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在线律师咨询网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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