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成立的要件有哪些
婚姻的成立又叫结婚,是一男一女结合为夫妻的法律行为,也是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借以发生的法律依据。
婚姻成立的要件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实质要件又称为,是指法律规定的关于结婚当事人本身及双方之间的关系必须符合的条件,形式要件又称为结婚程序,是指法律规定的结婚程序及方式。结婚的实质要件又可分为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必备条件又称为积极要件,是指当事人人双方必须具有的不可缺少的条件;禁止条件又称为消极条件,或称婚姻障碍,是指法律明定不允许结婚的情况。
我国第五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取得结婚证,即确定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根据以上规定,在我国结婚的必备实质要件为:
(一)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二)男女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
(三)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符合一夫一妻制。
结婚的禁止条件为:
(一)直系血亲之间禁止结婚;
(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之间禁止结婚;
(三)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结婚的程序条件为:男女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双方即确立夫妻关系,均需履行夫妻间的权利义务。
不允许结婚的情况
(1)一定范围内的亲属不允许结婚。
首先是直系血亲间不允许结婚,包括父母和子女、祖父母、和孙牋牋子女、外祖父母和外孙子女等;其次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之间不允许结婚,具体是指兄弟姐妹间(同父异母,异父同母的兄弟姐妹间具有全血缘或半血缘关系的,他们可以均不允许结婚;而异父异母的兄弟姐妹间没有血缘关系的,他们可以结婚)堂兄弟姐妹间、表兄弟姐妹间、叔、伯、姑、姨、舅和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间不允许结婚。
(2)有一定的疾病的人不允许结婚。
首先是患有麻风病未经治愈的人不允许结婚;其次是患有其他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不允许结婚,主要指性病、艾滋病、精神病等。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如果要成立婚姻的,需要双方当事人满足结婚的条件,需要达到法定的婚龄,并且出于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到民政局办理登记。如果你有其他问题,可以向我们在线律师咨询网的律师进行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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