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草案中婚姻家庭篇都有哪些新规定
一、民法典草案中删除了“实行计划生育”这句话
《婚姻法》第2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
《民法典》草案 第1041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二、立法者对小家庭更加关注
增加“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互相关爱”
《婚姻法》第4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民法典》草案 第1043条: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三、删除了“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和“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
《婚姻法》 第2条: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民法典》草案 第1044条: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证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四、草案的法条用了更为严谨的说法
把“不许”改为“禁止”,把干涉婚姻自由的“他方”更为详细化的规定为“另一方、任何组织、任何个人”。
《婚姻法》 第5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民法典》草案 第1046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或者任何组织、个人加以干涉。
五、删除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这一条
也就是说,以后结婚,即使一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也可以结婚了。
《婚姻法》 第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民法典》草案 第1048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六、草案用词更为严谨、专业。
把“必须”改成了“应当”,把“取得结婚证”改成了“完成结婚登记”,把确立“夫妻”关系改成了“婚姻”关系。
《婚姻法》 第8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民法典》草案 第1049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七、删除了“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这一句话
认为有疾病也可以结婚,不再是婚姻无效的法定理由,而是可撤销的理由。
《婚姻法》第1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民法典》草案 第105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未到法定婚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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