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

新闻资讯

新闻资讯

共同承租公房离婚时如何分割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1999年朱先生和赵女士结婚。次年朱先生从单位承租了一套两居室的公房。2002年赵女士产下一子。2004年赵女士因卵巢癌做了卵巢摘除手术。手术后赵女士把全部精力倾注在儿子的抚养上,因种种原因与丈夫的感情不断恶化。目前双方面临离婚,双方均想取得该房屋的承租权和儿子的抚养权。

争议焦点:该套房屋应有谁承租?

离婚律师解答:

该套房屋的承租权是朱先生婚后取得的,故朱先生和赵女士均有权承租该套公房。考虑到赵女士已丧失了生育能力,因此,赵女士应取得儿子的抚养权。在这种情况下,本着照管抚养子女的一方的原则,应有赵女士取得公房的承租权。

郑州离婚律师特别提示:

双方均有权承租的公房,在确定有哪一方承租时,其原则与本篇第一章第一节所述的房产分割的原则一致。即(一)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二)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三)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四)照顾无过错一方。取得承租权的一方应给予另一方适当的经济补偿。当然,对于面积较大能够隔开分室居住使用的公房,如果双方条件相当,且均无其他房可住的,也可判由双方分别租住。

本文由在线律师咨询网发布,不代表法律援助中心网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https://www.flyzzx.com/

在线客服
联系方式

热线电话

12348

上班时间

周一到周五

微信号

weixin

二维码
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