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孩子名义买房离婚时夫妻俩可以分割吗?
市民王先生和妻子2000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10年,两人在市区内购买了一处住房,因为房子反正都是要留给儿子的,嫌以后过户麻烦,就直接登记在了自己儿子的名下。
没想到最近两年,两人感情却出现危机,因为王先生的母亲年迈,王先生想将母亲接过来同住,却遭到妻子的坚决反对,两人争吵到最后,不得不面临离婚的问题。在谈到财产分割时,两人又对这个房子的归属问题有了纠结,他们都不知道,这套房子现在究竟算是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还是儿子的个人财产?
王先生的另一个考量是,他和妻子的收入都不高,一旦离婚,离家的一方基本上就面临着流浪街头的窘境,于是两人就商量能否将登记在儿子名下的房产更改回来,变成他们二人的名字,“这样变卖了房产,两个人都能生活下去。”但他们向别人打听时听说,房屋产权转让只有买卖、继承、赠与等几种方式,他们两口子与儿子的状况好像都不太适合,一时间不知道如何是好了。
崇-左律师听闻了王先生夫妻的遭遇,认为夫妻二人在婚姻登记期间已经将房产办理在孩子的名下,就产生了物权法的效力。孩子还未成年,依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作为法定监护人无权处置孩子名下的资产,即便是孩子同意也不可,除非是孩子本身出现重大问题比如急需用该笔钱治病。所以本案中,夫妻二人无权处置属于儿子名下的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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