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保险在离婚时应该怎么分割
商业保险在离婚时应该怎么分割
网友提问:
我和我老公最近在感情上出了问题,后来我发现他花了一百多万为自己买了几份大额保险,他可能是想转移我们的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我想咨询一下,婚内购买的保险属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我能不能分他的保险
律师解答:
社会中保险种类可分为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两大类,其中商业保险可以分为人寿保险和财产保险,而社会保险则有医疗保险、失业险、养老保险、生育保险四类。根据司法实践,离婚时可以分割的保险应为婚后购买的保险,从种类上看,商业保险都可以作为分割对象,而社会保险一般只能分割自己缴纳的养老保险部分。
夫妻一方在婚内购买的商业保险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购买的不同险种可能会出现不同的分割方式及利益分配,但他私自购买保险的保费至少是可以要求予以返还的。
离婚是怎么分割商业保险
(1)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商业性质的保险品种,在保险合同中指定受益人为第三人,如父母、子女的,依据《保险法》该保险利益属于第三人的利益,故该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只能是受益人自身享有的财产权益;
(2)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商业性质的保险品种,在保险合同中夫妻一方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且受益人也是夫妻一方的,该保险利益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分类而定:
A、人寿保险中的养老保险和重大疾病保险:这类保险一种是以被保险人死亡或发生重大疾病为保险事件,另一种是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或达到某年龄时仍然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例如养老保险合同。这类保险为主险时,其保单现金价值一般会在当年的保险单上直接载明,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可以书面申请后从保险公司获得退还的合同现金价值。这类保险利益也是婚姻生活中一项重要的财产,假定夫妻双方关系正常未涉及到离婚,所获得的无论是保单现金价值还是发生保险事故后的赔偿金,显然都会让整个家庭受益,更何况现在此类的保单还可以作抵押申请保险公司的贷款,可见其财产价值的重要。我们认为,该类保险的保单现金价值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法官分割时,可判决保险合同仍归一方的财产权益,该方当事人可选择在离婚后继续履行交纳保费义务还是变现保单现金价值,而判决由该方当事人给付保单现金价值一半作为给对方的分割折价。
B、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这是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一种人身保险;
C、健康保险:这类保险是以人的身体为对象,保证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间因保险责任范畴内的疾病或意外的事故所致的伤害的费用大的或损失获得补偿的一处保险;
D、财产保险:以各类财产及利益为保险标的,以补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为基本目的的保险,包括家庭财产普通险、运输工具保险、货物运输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
上述三类保险的共同特点是消费型保险,夫妻以共同财产所交纳的保费不存在累积保本的情形,一般没有保单的现金价值一说,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时,保险公司也不会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已交的保险费。保险价值的体现只能是发生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故时,从保险公司获得保险赔偿金。故离婚诉讼中,该保险事故尚未发生,保险赔偿金属于未能确定的财产权益,故该保险合同的利益也并不确定,故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以上所谈的只是基本的传统型的保险品种上,但实际在离婚诉讼中涉及的分割标的大多为保险公司开发的新品种,比如说分红险。
这是一类信托投资的保险,以现在特别热门的“投资连结险”为例,我们来分析一下,投资连结保险相对于传统寿险产品而言,除了给予生命保障外,还具有较强的投资功能。其主要特点是:保费分成投资和保障两部分,受益主要来源于投资账户的收益,风险由客户自己承担。投资连结保险一般会把投保人所缴付的保费按照不同的比例分为两个账户:
一般是较少部分保费进入保障账户,用于体现产品的保障功能;其余较多的部分进入投资账户。这类保险是投资险与寿险的结合,有主险与附加险之分,但其特点是,合同具有确定的保单现金价值,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就可以获取部份现金价值,并且享受投资帐户所得的利益回报。在双方解除合同时,保险公司也会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在保费未交足两年的,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所以,对新型的投连险,类似于夫妻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或投资于基金产品,常常投资额比较大,我们认为要结合附加险的品种进行分析,一般情况下还是应将离婚时主险保单现金价值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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