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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审批的自建房离婚是否可以分割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自建房未审批

在宅基地上违规建房的现象在农村和城市周边大量存在,由于历史形成的原因以及各地出于稳定的需要,在对违规建房的处理各不相同。在涉及城市规划需要进行拆迁时,均会酌情予以补偿,这使得违规建房仍具有一定的市场价值。在利益的驱动下,以确实改善住房条件出发,违规建房屡禁不止。但其中,不乏倾注了夫妻双方大量的精力,特别是对于家庭经济条件较差者更是如此。而宅基地的使用权往往是一方的父母所有,这使得自建房的产权认定带来更多的麻烦。

从法律上来说,违规自建房不论是否在合法的宅基地上所建还是违规占地所建,对于房屋的使用者来说都不具有合法的产权。而即便如此,由于宅基地的审批往往只能是该属地的集体组织做出,常常表现是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由配偶的一方父母所有,另一方当然是无法分得的,更不用说是违规盖建了。

房改房未到位

房改房是国家对职工工资中没有包含住房消费资金的一种补偿,是住房制度向住房商品化过渡的形式,它的价格不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而是由政府根据实现住房简单再生产和建立具有社会保障性的住房供给体系的原则决定,是以标准价或成本价出售。而房改房在实际购买时,往往会参照夫妻双方的工龄,并给予一定的优惠。

然而,亦如房改房本身是政策下的结果,在实际到位(落实产权)时,往往又会因各地方、各单位的政策面的原因要拖不短的时间才能办理完毕。若在此期间发生婚姻的变故,非房屋产权单位一方的职工在主张权益时常常受挫。

受赠、继承未过户

在现实生活中,父母、亲属、至交好友之间,通过赠与合同和遗嘱、遗赠或者遗赠抚养协议,将自己名下的房屋交由他人享有的情况并不少见。而在婚姻家庭中发生最多的情形是,配偶一方的父母去世后未进行遗产分配,特别是对于法定继承人不止一人的情况,出于各种原因,各继承人之间并不进行遗产分配,而该房屋的产权人也一直未变更,在此情形下,各方当事人和睦相处还行,稍有不慎则会纷争不断。

一个直接的后果便是,在离婚案件中,享有继承权的一方常常是故意与其兄弟姐妹协商一致,对于遗产中的房屋不进行分配,导致在离婚诉讼中,另一方无法保护应得的权益。而这种故意不进行遗产分割的做法,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还无法进行救济,造成有“冤”无处申。

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的房屋

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的房屋一般指承租的公房而言,既包括直管公房,又包括自管公房。对于直管公房而言,夫妻双方都有平等的承租权;而自管公房,出于房屋资源管理的角度出发,产权单位往往只限定本单位职工才有权承租,并对使用期限,使用权限会做出种种限制。

在离婚案件中,对于承租公房的分割使用同样是一大难点,特别是自管公房的分割,更是难上加难。在实践中,产权单位往往会对本单位职工做出偏袒,或者是串通假退房,或者是向法院出具不允许外单位人员承租的证明,使得非产权单位职工一方的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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