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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财产应如何分割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男子离婚前瞒妻买房

与前夫林某离婚10余年,陈某才意外发现,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林某还有另外一套房,两人离婚时并未对此房进行分割。如今,这套房刚被拆迁,前夫和其现任妻子方某乐享其成。

陈某和林某于1992年登记结婚,2002年8月,两人因感情破裂离婚。离婚前2个月,林某购买了该房产。

一想起这事,陈某就有种被骗的感觉。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她找到前夫,要求分了这套房,可前夫和方某并不同意。分房遭遇阻碍,陈某一纸诉状将前夫及其现任妻子告上了法庭。

现状

现任付32万元取得产权

庭上,双方就陈某提起诉讼是否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房产该不该分、怎么分等问题上提出了不同意见。

陈某提出,讼争房屋购于两人婚姻存续期间,虽当时登记在林某一人名下,但她也应该享有该房产份额。事后,林某未经其同意将讼争房产的50%赠予方某,赠予应该是无效的。“房子有一半是我的。”陈某说。

对此,林某未提出异议,但现任妻子方某发话了。方某认为,陈某和林某离婚时,已经协商解决了夫妻共同财产问题,双方并无争议。另外,在此房屋问题上,方某也付出了32万余元,取得房屋产权合法有据且产权证上明文确认自己占有50%份额。方某还提出,原告提起诉讼已超过一年的除斥期,提出的诉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判决

男子不享有房产份额

思明法院认为,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经查实,讼争房产确实购买于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两人共同财产。原告主张其有50%份额,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在离婚后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处分讼争共有房产,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两人离婚10多年,被告又两次结婚,房产一直没有分割。在被告现任妻子支付32万余元房屋抵押贷款后,被告将房产50%登记在现任妻子名下,应该视为被告对自己所拥有房产份额的处分。现任妻子系善意取得50%份额,其合法权益也应当予以维护。

近日,思明法院判决,讼争房产50%份额归陈某所有,50%归方某所有,林某不享有房产份额,还应承担案件受理费用近万元。

夫妻离婚财产怎么分割?

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该法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

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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