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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省桂林市平乐县征地补偿标准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广西省桂林市平乐县各区片土地补偿标准如下:

沙子镇、二塘镇、平乐镇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46332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6484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4212元/亩到16484元/亩之间。

张家镇、同安镇、源头镇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42233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5357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839元/亩到15357元/亩之间。

大发瑶族乡、桥亭乡、青龙乡、阳安乡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41580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5120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780元/亩到15120元/亩之间。

以下特殊情况,各市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经依法履行听证和告知程序后,对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予以适当提高并公告后实施:跨区域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差距过大;水田、园地、菜地、鱼塘等却需要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的情况。

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本地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该标准为保护性标准,根据国家征地相关立法精神,征收农民土地补偿,以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为宜,其次,因对土地利用较好,而使土地年产值远高于区委平均产值的,如在土地上种植经济作物,利用农用地开展特殊种植、养殖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获得更高补偿。

如你对该标准仍有不理解的地方,欢迎咨询专业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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