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贷款购房,双方父母出首付款离婚应如何分割
婚后贷款购房,双方父母出首付款离婚应如何分割(《婚姻法》有效期限截止于2020年12月31日)
案情简介
原告(女方)A。
被告(男方)B。
2006年底A、B相识、恋爱,2009年1月10日登记结婚,2010年11月27日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婚后,A、B没有夫妻性生活,为经济等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13年9月B回其父母处居住,与A分居。现A以诉称的理由起诉来院。审理中,另查明,2009年1月,A、B共同出资购买了上海市宝山区友谊路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房屋总价是857,812元,首付款171,812元,其中A的父母资助46,000元,B的父母资助125,812元,商业贷款86,000元,公积金贷款600,000元,主贷人为B。截止2013年12月底尚欠银行贷款622,609元。目前,A、B确认系争房屋市场价为190万元(含装修残值)。
各方观点
A诉称,2006年底A、B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09年1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至今,B以工作累为由,拒绝夫妻性生活。A建议B去医院就诊,B拒绝,导致夫妻关系不睦,无法共同生活。2013年9月B回其父母处居住,与A分居。现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起诉离婚,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A主张房屋产权归A所有,因B有过错,不给B房屋折价款,或者按照市场价支付B低于50%份额的房屋折价款。
B辩称,A、B婚后确实没有过夫妻性生活,B经医院检查性功能正常,是A拒绝过夫妻性生活,并在经济上苛刻B,才导致夫妻矛盾。B到父母处居住是想分开一段时间,大家冷静考虑,但A的父母在B到父母家居住后,即搬进A、B的婚房居住,使B无法搬回居住,故不同意离婚。如果法院判决离婚,按照房屋首付的比例,若房屋产权归A所有,由A给付B房屋折价款778,000元;若房屋产权归B所有,则由B给付A房屋折价款522,000元。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由于A、B婚后没有夫妻性生活,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现原告起诉离婚,依法准许。A、B婚后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虽首付款有所不同,但该首付款均是A、B双方父母的资助,产权登记为A、B共同共有,应当视为对A、B双方的赠与,依法各半分割,根据房屋的实际居住情况,A主张房屋产权归A所有,B要求房屋折价款,可以支持,该房屋上尚欠的银行贷款,由A清偿。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给付B房屋折价补偿款人民币638,695元。
律师点评
本案争议焦点:婚后贷款购房,双方父母出首付款,离婚时如何分割?民法典生效之前的规定: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婚后夫妻双方贷款购房时,双方父母出首付款,房屋产权登记在A、B名下,根据上述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首付款部分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关于房屋的性质,根据物权公示原则及《婚姻法》婚后所得共同制的原则,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予以分割。
关于系争房屋的具体分割。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第8条:“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第13条:“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关于系争房屋归属,因A主张房屋产权,B亦同意取得房屋折价款,本着尊重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故房屋产权归A所有,剩余银行贷款由A继续偿还,另A应给予B房屋折价款。在无特殊情形下,对夫妻共同财产应以均等分割为原则,同时兼顾女方利益,本案B取得了房屋一半的价值补偿,遵循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在线律师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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