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分割按揭房的依据是什么
(1)以约定房屋权属的分配为切入点,着力化解矛盾。在实践中,若约定了按揭房屋归属的,均按约定的处理。
(2)以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时间确认按揭房屋的权属。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房屋产权,无论婚前婚后出资购买房屋,无论双方结婚后实际为按揭房屋出资多少,只要没有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即便是以一方名义签订购房合同,也可视为家事代理,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购房;结婚前,夫妻一方个人出资购买房屋,按揭支付了部分房款,结婚前已取得房屋产权,因取得产权证的时间在结婚前,房屋则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
(3)以资金的来源确认按揭房屋的权属。用夫妻共同财产取得的房屋,虽产权办在一方名下,仍属夫妻共有。
(4)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按揭房屋权属归属的确认。离婚时对按揭房屋的权属有争议但能协商好的,按双方的合意处理房屋权属;若协商不成的,则判决按揭房屋归一方使用,待房屋产权证发放下来后,再作处理。
(5)未还完按揭款房屋权属的确认。在离婚时,若当事人诉请分割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按揭房屋,没有要求对未还按揭贷款进行处理,或是只要求确定债务比例的,则在判决时考虑债务的承担。
(6)房屋增值部分房屋权属的确认。若一方主张分割房屋增值部分,双方对此不能达成协议的,则对离婚时的房屋市场价值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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