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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对房屋的认定要怎样进行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离婚后对房屋的认定要怎样进行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婚姻法》生效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止,届时此条例被《民法典》所替换,相关的司法解释也会失效,《民法典》生效前的规定:

通常我国法律认为,房屋属于谁的财产,要看房屋产权证上名字是谁,房子就是谁的。并不考察房屋出资情况。这就有两种情况出现:

第一种是:婚前买的房子。

如果是婚前所购买的房子。虽然是双方共同出资,但是以一方名字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法律上就认定是名义购买方一方的婚前财产,另外一方的出资是房产拥有方对于他的债务。

第二种情况是:婚后买的房子。

如果是在婚后所购买的房子,不管买房子的钱是谁出的钱,不管产权证是谁的名字,都认定为是夫妻共有财产。

出现房产分割纠纷的时候,首先要明确:房子购买的出资,和房产是谁的财产,并不是必然联系的。有的夫妻两个人出资,房产却写着第三者名字。比如有的夫妻用第三人名字购买房子。

明确这一点,就不会在婚姻财产权益处理时候,发生重大误解。不少婚姻当中的弱势群体,基于对对方的信任和喜爱,在买房子时候没有考虑到这点。当缔结婚姻后,夫妻双方产生矛盾时候,才突然发现自己在财产上发生了重大损失。

夫妻共有房产的形式

对共有房产的分割是离婚案件中常见的一类问题。由于近几年房价的不断上涨,买房往往是一个家庭最大的投资,而且大部分家庭夫妻双方只拥有一套住房。

司法实践中,对于这种夫妻共有房产分割的一般原则是:夫妻一方获得房屋所有权,另一方取得房屋折价补偿款。

而在判决生效后,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并不一定能够及时支付房屋的折价补偿款。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十九条规定,夫妻对房产所有权有多种形式,具体分为以下几种:

1、共同共有。

夫妻双方不分份额地享有和行使房屋所有权,包括:

⑴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一方或双方购置、自建、交换的房产,以及继承所得的房产,而且双方没有明确规定的。

⑵夫妻一方或双方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只归夫或妻的房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房产享有平等处理权,任何一方都不能无视他方擅自处理。

2、按份共有。

(1)、各共有人对共有房屋按各自份额享有所有权,其份额在共有关系产生时共有人就应将之明确。

(2)、按份共有不是指把共有房屋分为若干份,各共有人各自享有所有权,而是共有人对共有房屋整体按各自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离婚后对房屋的认定要如何进行”问题进行的解答,要认定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比较复杂的问题,如果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是属于共同财产。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在线律师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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