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省梧州市藤县征地补偿标准
广西省梧州市藤县各区片土地补偿标准如下:
藤州镇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44479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6174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4043元/亩到16174元/亩之间。
塘步镇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43923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5972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993元/亩到15972元/亩之间。
太平镇、和平镇、濛江镇、天平镇、金鸡镇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41926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5246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811元/亩到15246元/亩之间。
古龙镇、新庆镇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40032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4557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639元/亩到14557元/亩之间。
埌南镇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39930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4520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630元/亩到14520元/亩之间。
大黎镇、同心镇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38139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3868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467元/亩到13868元/亩之间。
东荣镇、岭景镇、象棋镇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38126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3864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466元/亩到13864元/亩之间。
平福乡、宁康乡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36405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3238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309元/亩到13238元/亩之间。
以下特殊情况,各市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经依法履行听证和告知程序后,对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予以适当提高并公告后实施:跨区域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差距过大;水田、园地、菜地、鱼塘等却需要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的情况。
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本地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该标准为保护性标准,根据国家征地相关立法精神,征收农民土地补偿,以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为宜,其次,因对土地利用较好,而使土地年产值远高于区委平均产值的,如在土地上种植经济作物,利用农用地开展特殊种植、养殖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获得更高补偿。
如你对该标准仍有不理解的地方,欢迎咨询专业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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