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情形,离婚时,应将夫妻共同财产先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对该问题的程序处理,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可先就离婚和已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确实难以查清的财产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自理;或者中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审结后再恢复离婚诉讼。对夫妻共同财产与家庭共同财产的区分确定,可根据夫妻结婚的时间、财产了得的时间、范围、出资、使用情况等因素综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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