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期间所继承的遗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离婚期间所继承的遗产,因为婚姻关系尚未解除,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只要遗嘱没有特别说明遗产只归夫妻一方的,其遗产仍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如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所以,在离婚期间所继承的遗产,因为婚姻关系尚未解除,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只要遗嘱没有特别说明遗产只归夫妻一方的,其遗产仍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
按照法律规定,还有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夫妻一方婚前财产所生孽息。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其原物在婚后仍属原所有人个人所有,但原财产在婚后所生孽息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例如,夫妻一方的婚前存款,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到的银行利息,就应归夫妻双方所有,而不是归原财产所有人所有。
(2)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的收益。例如,婚前财产在婚后用于出租的收益,该收益部分应视为婚后所得,归属于夫妻共有。
(3)受雇单位分发的福利。如福利债券、日常生活用品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中奖所得的奖品和奖金。如果中奖者是已婚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中奖,所得财产应归夫妻共同共有。
(5)股票、债券买卖所得收益。这里的股票及包括婚前一方购置的股票,也包括婚后购置的股票。无论何种情形,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股票买卖所得收益,均属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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