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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一些土地问题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一、手机尾号6070网友:我家有一块土地,1990年左右为了方便耕种,跟别的生产队的人换了地。最近发现有人往田里倒土,去村委会调解才知道对方也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而且田已经在2009年卖给了第三方,第三方又卖给了第四方。据我们所知原来跟我们换田种植的那个人的生产队根本没有田地在那个区域。请问我们现在怎么办?打官司要起诉哪方?

解答: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邓*凤律师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确认土地权属的重要依据。

首先要调查清楚,流转给你土地的生产队在流转给你之前,是否从持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一方承包而来。如果不是,仅是非法占有土地,这块地你根本无法主张权利。

如果是权属人“一地二卖”,并且每份合同允许转包,那么流转合同在先的,应当认定合同的合法性,同意转让的,作为受让人的你方享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利。而签订在后的流转合同,合同因为无法履行而不产生效力。

此外,如果权属人在“一地二卖”的过程中,发生后签订合同的一方与权属人到有关部门进行了土地变更登记,在法律称为“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的权利,而在先签订合同一方就无法取得土地使用的权利。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租赁邻近多个村农民的承包地,形成规模经营,农户间承包地地界消失,如何确权?

解答:农业部等六部门下发的《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规定,以现有土地承包合同、权属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为依据,查清承包地块的面积和空间位置,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妥善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把承包地块、面积、合同、权属证书全面落实到户,依法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政策有明确规定的,要严格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要依照法律政策基本精神,结合当地实际作出具体规定。《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规定,确权登记试点工作要充分动员农民群众,充分尊重农民意愿,试点中的重大事项均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充分利用现代空间信息技术,明确承包土地的面积、空间位置和权属等,将农户承包地成图、登记、造册,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统。入户权属调查要根据基础工作底图和农户承包地登记基本信息表,入户实地进行承包地块权属调查,由农户进行确认。

对存在争议的地块,待争议解决后再登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规定,对于调查前地块边界已经灭失、由多个承包方共同承包经营的承包地块,应根据权属资料记载由各承包方相互协商处理,得到各方认可后分承包方进行调查。

对于有边界争议的承包地块,应先解决争议后再进行调查。其他非边界争议可在取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承包地块调查。

三、以减免农业税费为条件占用农户承包地修路,未给补偿,农业税费取消后,农户要求补偿,如何处理?

解答:处理此类问题的依据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承包方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第三十五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1号)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以欠缴税费和土地撂荒为由收回农户的承包地,已收回的要立即纠正,予以退还。”

处理此类问题应当把握的原则是:

一是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征占用农户承包地,应当给予补偿。

二是法律政策规定,发包方不得以欠缴税费抵顶欠款为由收回农户承包地。以减免农业税费作为抵顶占用农户承包地修路的补偿费,违反了国家法律政策规定,侵害了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益,应予以纠正。

三是农户要求对征占用的土地进行补偿,集体经济组织有条件进行补偿的,应按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与农户协商给予补偿。对于暂时无能力给予补偿的,应与农户达成协议,妥善做好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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