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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购房类型多学习一下别错过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近些年,房屋价格翻倍上涨,男女双方在恋爱阶段购房能力往往有限,因此,大多数情况下,父母也参与到购房的队伍中,他们掏出一辈子的积蓄,为子女们购置婚房。但若恋爱结婚不成或离婚时,恋爱期间所购房产归属往往会发生较大的争议,实践中,存在以下几种情形及对应的处理办法:

一、由一方父母出资,并以自己名义购房。即婚前父母担心子女结婚后会离婚,或基于养老等因素的考虑,为了防止人财尽失的后果,出资一方的父母会选择将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而非子女名下。

在这种情况下,该房产属于父母的财产,子女恋爱分手或离婚后均无权分割。

二、由一方父母出资,以自己子女的名义购房,即婚前由一方父母出资,但以自己子女的名义购买房屋,且将房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

这种情况下,该出资视为父母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子女用该赠与资金购买房产的行为等同于个人出资行为,为登记一方的个人婚前财产,若无其他约定的,恋爱分手或离婚时,另一方不得分割。

三、由一方父母出资,以双方名义购房,即婚前由一方父母出资,但为表结婚诚意,出资的父母愿意以未来儿媳或女婿与自己子女的名义共同买房并登记。

这种情况下,应视为一方父母对双方的赠与,若没有按份共有的约定,应为共同共有,恋爱分手或离婚时,另一方可予以分割。但由于房屋价值很高,出资方添加另一方的名字也是为了能缔结婚姻关系或婚后能维持婚姻关系,因此,法院就会基于公平的角度综合考量,并不会完全支持未出资方的产权份额。

四、由一方父母出资,以另一方名义购房,这种情况在实际生活中发生比较少,通常是男方家境殷实,对女方出手阔绰,将房产只登记在另一方名下作为聘礼或嫁妆。

这种情况下,各地法院处理争议较大,若男女双方恋爱分手,有的法院按照同居期间财产纠纷来处理,有的法院按照不当得利来处理,有的法院按照彩礼返还的规定来处理,还有的法院按照赠与来处理。这类案件所要返还的财物通常形成于双方有了婚约以后,同时一方是基于将来的共同生活才进行的给付,属于传统意义上的彩礼性质,由于这类给付的时段特定性,物品特殊性,价值不确定性,使它有别于一般的财产纠纷,一般来说,对于像房产等巨额给付的生活资料,可以说这样的给付是非常具有针对性、有条件的,在双方没有履行婚约、结婚共同生活的情况下,接受给付一方继续占有给付的贵重物品、生活资料则失去了事实上、法律上的依据,因此,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不当得利的规定和《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条第2款的规定,给付方可以要求返还。

五、由双方父母出资,以一方子女名义购房,即婚前双方父母共同出资,以一方子女的名义购买并登记的房产。

这种情况,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的规定,如果没有特别约定的,该房产应依照各自父母的出资比例按份共有。

六、由双方父母出资,以双方子女名义购房,即婚前双方父母共同出资,以双方子女的名义购房并登记的房产。

这种情况,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婚前父母双方为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等同于子女个人出资,应为按份共有,各自按照出资份额享有相应的物权权益,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七、按份共有,双方父母各有出资,房产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约定房产权益按出资比例享有物权权益。

这种情况,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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